試析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作者:新愚 發布時間:2007-10-18 瀏覽次數:1777
所謂舉證責任,是一種法律推定的后果,即對特定類型的案件,法律規定由特定一方當事人承擔證明案件事實的義務,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將推定其主張不能成立,而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指對于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應由誰提出證據并加以證實的責任。一般來講首先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其次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承擔舉證責任;再次刑附民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舉證責任。筆者就這個問題談幾點認識。
一、公訴機關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上述規定加強了控辯雙方對抗的力度,強化了法庭審理中控訴方舉證的責任,體現了法庭訴訟活動真正形成控、辯、審三方職能明確、分工負責的合理格局。公訴機關(公訴人)在法庭上指控和證明犯罪的職能得到法律上的確認,其在法庭上首先和主要職責只有一個,就是指控犯罪,并承擔證明指控成立的責任。如果公訴機關不能就其指控完成舉證責任,即提出的證據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要求,那么將承擔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同時《刑事訴訟法》第12條關于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的確立,也要求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所以說在刑事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承擔著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的主體。
二、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承擔舉證責任
自訴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訴訟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自訴案件后,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上述規定說明提起自訴的主體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處于原告的地位,獨立的執行控訴職能,對提出的指控被告人犯有某種罪行的主張,應承擔證明責任。如果其舉證達不到法律規定的要求,那么將承擔指控不被支持的法律后果。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提出反訴,其對反訴主張承擔著舉證責任,但并不能因此認為這時被告人可以成為舉證責任的主體。因為在反訴過程中,被告人實際處于被害人的地位,其實質仍是被害人承擔舉證責任。所以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承擔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的主體。
三、刑附民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承擔舉證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這是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依據。附帶民事訴訟在程序上雖然是屬刑事訴訟,受刑事訴訟制約,但實質上這種訴訟活動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民事損害的賠償。在實體上應當受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訴訟法》特殊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反訴等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規定,原告人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所以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原告人就其民事主張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