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中國老年人口將在2040年變為兒童的兩倍。這也預示著我國逐步步入老年化,老年人口將會越來越多,而家庭關系中子女與父母之間因贍養而生的糾紛也會變得越來越突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但由于對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及標準沒有具體的規定,致使審判人員在實踐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給付內容及標準,這些情況不僅造成當事人對裁判結果不理解,法官在調解過程中也因沒有法律依據難以做當事人的工作,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和裁判文書的公信力。所以對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及計算標準的研究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意義十分重大。

筆者認為,在確定贍養費給付內容及計算標準的時侯,應該為審判人員提供一些原則上的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其宗旨是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因為老年人作為社會的特殊群體,其勞動能力已經受到了很大的削弱,獲取生活資料的能力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故確定贍養費內容及標準應以最大限度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原則,兼顧贍養人的給付能力。                             

一、贍養費的給付內容

筆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并結合審判實踐,認為贍養費的給付內容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主要包括老年人必然發生的衣、食費用及日常開支;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老年人為贍養糾紛起訴至法院時,人民法院對其已經發生的醫療費及已患一些慢性病將來必需支出的相對確定的藥費,應當作為給付內容確定由贍養人承擔。而對今后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其發生金額、時間處于不確定狀態。故一般不能判決支持老年人將來可能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的請求,但能否判決贍養人按將來老年人可能生病時醫療單位出具的有效單據作為給付內容值得商榷,審判實踐中如此調解或判決的不在少數,筆者認為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減輕老年人訟累角度考慮,此法可行。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義務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親為時,他人或養老機構代為照料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由子女支付。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贍養人有義務妥善安置老年人的住房。在其無房可供老人居住老人又無自住房的,則應將合理房租費用一并計算在贍養費內。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對老人精神贍養已成為不爭的法律原則,但理論界及審判實務中對能否判決精神贍養以及如果判決如何執行一直存疑。筆者認為,精神慰藉的作為義務固然難以判決執行,但對老人最基本的精神享受物化支出如有線電視、收音機、書報等費用是完全可以作為贍養費給付內容確定由義務人承擔。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除了社保外,老年人必要的醫療等保險金的支出亦應為贍養費用。保險不僅為老年人提供了最大限度的保護,也為子女分擔了很大的風險,非常值得提倡。

二、關于贍養費的具體給付標準。

筆者認為對()老年人的基本贍養費,可以設各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及各地低保補助為上、下限,結合贍養人收入M的比例(20%左右)進行計算。即按贍養人收入一定比例所得數額(如M*20)對照前述上、下限,如該數額在此區間內的則以該數額確定贍養費標準,如該數額高于或低于上、下限的,則以上限或下限確定為贍養費標準。對(二)老年人生病發生的醫療費,除保險理賠外,其余費用應按醫療部門的票據額計入贍養費中;對(三)因生病或年老體弱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無法照料的,應將護理費用計算在贍養費內,而這一費用將根據有關養老機構證明或當地一般雇傭人員標準計算;對前述(四)、(五)、(六)項贍養內容亦應以相應支出發票為據計算贍養費用。當然無論是贍養費的給付內容還是其計算標準都是相對而言,并非絕對。在確定贍養費給付內容及計算標準時既要考慮權利人需求的必要性也要考慮義務人承受力的可能性,在充分保護老年人合法前提下,綜合衡平各方利益。

隨著我國逐步步入老年化社會,對于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充分予以保護。而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一種手段,并不等于全部手段。我們還應該充分利用其余各種手段和方法,在社會主義法治和道德的引導下,從根本上保護老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