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利益關系和格局的不斷調整,我國一些深層次的矛盾也逐漸顯現出來,群眾信訪活動目前處在一個相對活躍的局面,各地群眾赴省、進京上訪,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敏感時期上訪的數量也呈不斷上升之趨勢。人們通常把涉及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或者是需要用法律手段調整的上訪稱之為“涉法上訪”。涉法上訪工作是黨和政府信訪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反映審判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晴雨表,是反映和糾正生效裁判錯誤、教育當事人服判息訴、維護社會穩定的減壓閥。同時涉訴上訪也成為目前部分當事人要求解決實際問題,落實有關法律政策的一種重要的手段和方式。然而大量出現的涉法上訪不僅增加了上訪群眾的精神和物質負擔,而且也給社會穩定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從涉法上訪案件來看,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廉潔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與公平的關系等問題。人民法院作為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無疑是當前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聚焦點,所以如何有效地化解這些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的安定,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涉法上訪問題,應當作為當前法院工作的一個重要課題來進行探討和研究。為此,筆者就涉法上訪工作中面臨的一些問題和應采取的對策,談一下涉法上訪的原因、特點及對策,提出自己管見。

一、涉法上訪原因、特點分析

1、涉法上訪數量多的原因。依法治國已成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當前,我們正處于一個重要的社會轉型期,在社會轉型期,人們的權利意識在覺醒,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法律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而新的規則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新舊體制的調整必然會發生沖撞,因此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漲,各種價值觀念交互碰撞,各種矛盾錯綜復雜,而各種矛盾最后都尋求法律的答案。現在出現的涉法上訪多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多年來中國社會系統性和結構性矛盾的積累,中國目前進入不穩定時期,突出表現在經濟結構的調整,大量人員失業、貧富差距越來越大。如企業改制、破產涉及到的勞動及社會保障問題、征地拆遷安置問題、農村、農民、農業的“三農”問題。由于自己的權利得不到實現,或者在利益調整的過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都通過法律或需要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因此法院就處在各種矛盾交織的風口浪尖之上,比如法院不論怎樣公正的判決,或支持

原告的訴訟請求,或是支持被告的訴訟請示,總有一方不滿意,這種不滿常常演變成涉法上訪。

2、涉法上訪人及社會因素。一是上訪人缺少法律基本常識。如民事訴訟必然是有勝有敗,很多當事人只要判敗訴就叫冤、感屈,實際上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足就可能判敗訴。二是客觀原因造成執行難。過去人與資產是緊密相連的,就是人走了,資產還在,所謂“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在今天,人員的流動頻繁,和尚與廟都是說跑就跑,這時上訪法院又能干什么。執行涉及政府的,讓法院也無能無力。三是傳統的法律文化的沖突。中國法制建設時間較短,原有的訴訟觀念還是堅固地存留在廣大的民間,使現代司法不能有效推行。特別是農民,現代的法治同農民傳統思想中的法治差距太大。造成原因是制定的法律先進性同本土文化落后性之間的矛盾。例如重刑主義思想,有一故意傷害致死案件因法院未判決被告人死刑而上訪,實質上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并不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法院判決完全合法。也有因對已批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上訪,在受害人看來,抓起來就不能放,放了就是不對。有關部門糾正超期羈押,看起來問題是出在司法部門,其實根源是社會穩定的壓力。

3、涉法上訪方式、方法上的特點。第一是集體上訪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個別人的利益而帶有明顯的群體性。如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復員軍人安置、城市拆遷等問題。第二是對抗性明顯增強。上訪一般說都是屬于人民內部矛盾,但它的對抗

性色彩卻越來越明顯。當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時的解決,就會采取越級上訪甚至進省進京上訪,有的采取鬧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長期糾纏、上訪請愿、沖擊機關、阻礙交通等。有的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毀容、自殺或他殺。第三是重復上訪的多。社會矛盾日積月累形成的,而解決社會矛盾更不是一朝一夕一事,如查清事實真相需要一個過程,而另一些上訪雖然涉法,但根本就不是政法機關本身能解決的問題,如企業破產案,依法應宣布破產,但破產后工人安排問題,法院無能為力。因而造成重復上訪多。第四是上訪者向上級領導機關及進京的多。這種現象的背后實際上體現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張權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級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階的官員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義,“千方百計進京城”、“不達目的不罷休”。于是放著法律規定的正常救濟途徑不用,不上訴、不申訴,到上級領導反映,到北京說去。第五社會危害性大。目前很多涉法上訪者采取游行、鬧事、堵塞道路等過激措施,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眾多的上訪人到上級領

導機關上訪,影響了很多部門正常的辦公秩序,特別是在國家召開重要會議期間,還造成很壞的政治影響。另一方面很多上訪人長期在外上訪,家庭生活困難。

二、減消涉法上訪問題的幾點對策:

1、減少上訪源,對上訪群眾熱情接待,熱心相助。從原因上看,涉法上訪從結果上說涉法,但從根源上說不在“法”,解決上也不能單靠政法部門。上訪關鍵在法外,如果各部門在平時工作中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就不會發生上訪,政法部門的人提高政治、業務素質,維護司法公平,也不會發展成為涉法上訪。憲法規定公民言論自由,有批評、申訴、建議的權力,也就是說群眾有上訪的權利。信訪部門就是民意的通道,這個通道越寬越好,必須正視這個問題,對人民群眾推、拖、躲,無助于問題的解決。

2、強化信訪部門職能,提高信訪部門吸納能力。信訪制度,作為中國最基本的民意表達制度,是黨、政府密切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目前的信訪部門職能虛化、軟化,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強化信訪部門職能,賦予信訪部門一定的協調權、監督權和建議權。特別是信訪部門應實行上訪責任追究制,當然這不是出現上訪就追究,而是對引起上訪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嚴肅查處,不能“事大事小,平息算了”。

3、認真落實司法為民措施,使訴訟當事人樹立風險意識。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干警應嚴格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積極宣講法律,讓訴訟當事人理解并明白打官司是有風險的,以減少和防止當事人因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的欠缺而曲解法律和誤解法院的審判工作,造成不必要的涉法上訪。同時應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大陽光工程開展的力度,克服就案辦案本位思想,實現審判工作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加快辦案速度,堅決糾正謨視當事人疾苦、案件久拖不決還對當事人耍態度,傷害當事人感情的現象出現。

4、強化信訪接待工作,妥善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一是要堅持疏導教育與依法處理相結合,所以在工作中應堅持做到尊重來訪當事人的人格,耐心聽取他們反映情況,細致解答當事人所提問題,用說理的方法去消除當事人的誤解,盡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努力將矛盾消除在基層。二是要堅持首辦責任制,誰接待、誰處理、誰落實,并負責與有關部門協調聯系,督促辦理。避免當事人因不

懂法律而求告無門或重復上訪,更不能互相推諉,讓當事人感到求助無望而越級上訪。三是要建立、健全上訪責任倒查制度。對因信訪接待工作方法不當,處置不及時而導致重大責任事故或引發當事人赴省進京上訪的及那些涉法上訪案件中反映出來的對人民群眾不負責任的法院干警,要根據情況,追究責任人相應的責任。

5、擴大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適用范圍。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不是萬能的”。許多國家都推行非訴訟替代解決機制。解決我們當前面臨的社會矛盾,應當是訴訟、調解、仲裁等多管齊下,鼓勵當事人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糾紛。中國的民調制度被稱為“東方經驗”,如果我們要在基層建立建全民事調解組織,選拔一些在地方懂法律、公平、正直、有威信的人擔任民事調解員,應該說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會選擇上訪。

6、維護司法權威。一是對赴省進京上訪人員不能感到恐慌,談訪色變。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分析,對確屬處置不當的要依法糾正,但應注意分寸,不能讓上訪當事人無理也得三分利。對無理纏訪的有關部門應齊心協力,相互配合,按新《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果斷處置。二是要維護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對不是確有錯誤的一般不輕易再審,更不能反復改判。三是對無中生有,捏造或歪曲事實詆毀辦案人員和法院造成惡劣影響的,要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