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江蘇省揚州市一女子竟然偽造自己右手舟狀骨骨折的X光片,并向司法機關提供,從而使被害人受到了錯拘、錯捕、錯訴。結果“偷雞不著蝕把米”,真相大白后,該女子不得不補償被誣告者60000元,并因犯誣告陷害罪獲刑。

200610718時許,揚州市區某花圈店業主崔某某在揚州市鹽阜路準提寺附近,因瑣事與葛某某發生爭執,爭執中葛某某將崔某某推倒在地,致使崔某某右手手腕受傷。后崔某某向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報案。

2006109,因自己的傷情未達到輕傷程度,崔某某在揚州市蘇北醫院找到一名右手骨折的女病人,請她以崔某某的名義拍攝了右手舟狀骨骨折的X光片,并將此假冒X光片提供給揚州市公安局作法醫鑒定。揚州市公安局法醫門診室根據該X光片出具了法醫鑒定書,結論是:崔某某的右手舟狀骨骨折,屬輕傷。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遂于20061012對葛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進行立案偵查。20061019,葛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28日被逮捕,111被取保候審。20061127,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以葛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向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良心發現的崔某某于200736主動向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交代了自己請他人代為拍片、誣告陷害葛某某的犯罪事實。2007319,揚州市公安局法醫門診室對崔某某的右手腕重新拍片進行鑒定,結論是:其右手腕舟狀骨未見骨折現象。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遂撤回對葛某某犯故意傷害罪的指控。

2007413,崔某某的家屬與葛某某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崔某某的家屬一次性補償葛某某人民幣60000元,并取得了葛某某的諒解。

2007417,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檢察院向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崔某某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崔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崔某某主動向司法機關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誣告陷害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在歸案后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宣判后,崔某某沒有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也沒有提出抗訴。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