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無營業執照的個體業主,其雇傭的雇員受傷后,雇主是否按工傷保險的標準賠償雇員?2007930,江蘇通州法院在一起勞動爭議案件中對此作出肯定的回答,雇主張某被判按工傷賠償標準承擔雇員陳某的損失114698.69元。

被告張某家里有四臺織布機,雇傭工人數人從事來料加工業務,沒有領取過營業執照。20063月份,農民工陳某到張某處打工,從事織布工作。20064月,陳某在工作過程中摔倒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肱骨外上側髁粉碎性骨折,先后花費醫療費用計10000余元。后陳某向社保部門申請工傷認定,200612月,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事故傷害申請判定書,判定陳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的情形。經勞動能力鑒定,陳某的傷殘為捌級傷殘。陳某于20075月申請勞動仲裁,通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認為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陳某遂以張某為被告訴至通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處理。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工傷認定決定書是勞動者享受工傷待遇的前提和條件。本案中,通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原告的申請于200612月作出事故傷害申請判定書,已判定陳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的情形,因此,原告依法可享受工傷待遇。

依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計算,原告的傷殘賠償金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非法用工一次性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因此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計算,原告的獲賠金額為114698.69元。由于被告系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且未按規定為原告辦理過工傷保險,故原告的上述損失應由被告個人予以支付,遂判決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某工傷待遇114698.69元。

法官點評:

本案中,原告陳某與被告張某如果是雇傭關系,則其適用法律和賠償標準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處理,如是勞動關系,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那么,如何確定雇工與個體業主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由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擴大了用人單位的外延,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職工也納入了勞動關系的范疇。因此,不能根據雇主是否有營業執照來確定是與雇主與雇工之間是勞動關系還是雇傭關系,而應根據雇主的性質來確定。

那么,如何認定雇主是否為個體工商戶?根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經營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因此,個體工商戶的特征是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流通活動或服務性行業,且其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持續性。本案中,被告雖然在家中小規模進行來料加工,但持續時間較長,屬于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屬于個體工商戶范疇,與原告存在的是勞動關系,而非雇傭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