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為追索勞動報酬,職工張某將用人單位丹陽某發展公司告上法庭。20071015,江蘇丹陽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一審判決,用人單位被判補足原告缺額薪金20077元,  自200710月份起足額發放原告工資及福利待遇。

20055月,原被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后,原告卻一直未領到過崗位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原告曾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后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被告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被告應及時足額支付原告工資及福利待遇。被告缺額發放原告自勞動關系確定之日起至今應享有的崗位工資及相關福利,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對原告的主張,被告未能舉證充分反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