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近日,如皋法院對一起因丈夫貨款未還而引起的運輸合同欠款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女士與前夫謝某連帶償還所欠貨款48111元和訴訟費用4215元。
張女士與謝某曾是夫妻關系,2004年10月在民政局登記離婚。2004年4月10日,謝某與江蘇英田集團公司簽訂拖拉機運輸協議書,約定謝某為公司運送拖拉機,并將貨款帶回交給公司。但謝某將拖拉機運給山東經銷商且收回49111元貨款后,并沒有按協議將貨款交還給公司。隨后,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謝某償還貨款。判決生效后,謝某只履行了1000元的貨款。于是,今年9月12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訴訟,要求被告張女士承擔前夫謝某所欠貨款49111元和各項訴訟費用4215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謝某所欠公司貨款是與被告張女士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張女士作為謝某的妻子有義務與謝某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又因謝某和張女士均未及時履行還款的義務,所以由此引起的相關訴訟費用,張女士也有義務承擔。謝某已償還的1000元,應予以扣除。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