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執行聽證
作者:張統全 發布時間:2007-10-11 瀏覽次數:1505
執行聽證是指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人民法院采用聽證會的形式,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案外異議人(或第三人)圍繞被執行人有無執行能力及執行異議是否成立進行舉證、質證,查明執行案件的事實,確定能否執行及如何執行等問題的活動。
一、執行聽證的意義
1、增強執行活動的透明度。通過執行聽證,雙方當事人可以針對案件能否執行、怎樣執行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和主張,這樣既可以增加執行工作的透明度,而且可以使執行工作獲得雙方當事人的理解,減少無理上訪。而且,可以將法院的執行工作置于雙方當事人監督之下,使他們了解執行的全過程,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司法要求。
2、提高執行效率。執行聽證制度的引入,能夠充分調動執行參與人的積極性,讓申請執行人主動提供證據,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同時讓被執行人和第三人充分闡述抗辯理由,積極申報財產。通過舉證、質證、認證,準確確認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能較快地執行案件。
3、強化執行人員的責任心。執行聽證前要求執行法官認真閱看裁判文書和審判卷宗,了解執行內容,既增強了執行法官的責任心,同時聽證還將執行工作置于雙方當事人的監督之下。因此,執行法官必須時刻注重自己的言行,從而有利于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執行隊伍,樹立法官良好形象,維護司法權威。
4、有利于了解案情。合議庭全體成員參加聽證,直接聽取各方面當事人的陳述和抗辯,對案情和有關證據都有直接的了解,合議時做到圍繞焦點,有的放矢,各抒己見,掌握真實情況,有效地提高合議效率,對于提高辦案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5、有利于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由于申請執行人的風險意識不強或舉證不能、被執行人惡意逃避債務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有的案件不能及時執行,致使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產生誤會或誤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增加。要解決這些矛盾,通過執行聽證,各方面當事人都有充分的說話機會,有理當面講明白,證據當面舉清楚,執行工作的法律依據和程序也公之于眾,可以使誤會和誤解得到及時澄清,消除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不理性看法,矛盾自然也會隨之而解。
6、有利于執行人員廉潔辦案。以往執行權過于集中,執行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又缺乏必要的公開程序,缺少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有些執行法官把握不住,很容
易造成執行天平的傾斜。通過執行聽證可避免暗箱操作,賭住個別法官辦人情案、關系案的漏洞,有利于緩解當事人對執行工作的不信任感,增強了法院執行工作的公信度。
二、執行聽證適用的情形
1、案外人提出異議。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一般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僅進行表面審查和判斷,當發現動產、不動產或有登記的有價證券及可供執行的無形財產等,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執行法院即可采取執行措施,這樣難免案外人會產生異議。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到案外人正當權益及合法權利的保護問題,如果僅憑書面材料,而不通過對證據的質證、認證就斷然決定異議是否成立,往往很難讓當事人(或案外人)接受。通過聽證,讓利害關系人當庭進行充分的舉證、質證、認證,闡明自己對異議的觀點,然后由合議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對執行異議做出理性的判斷,這樣才能夠真正做到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2、追加、變更被執行人。被執行主體的追加或變更,實質上是對判決書中既判主體的變更,相對來說法律關系比較復雜,有些被執行人甚至采取改制、更名、合并、分立、抽逃資金等方式來規避法院的執行,這給法院的執行帶來了困難。因此,對被執行主體的追加、變更,不僅法院在執行聽證中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而且
通過當事人的當庭舉證、質證,靠充分的證據來確定適格的被執行人主體,只有這樣才能達到公正執法與維護當事人權益的有機統一。
3、多個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案件。由于參與分配的案件,涉及多個債權人的利益,因而有必要對這類案件進行聽證。在分配前,需要對申請執行人的資格進行審查,通過執行聽證以確定其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依據、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等;在參與分配方案初次制定后,通過聽證會的方式,召開參與分配債權人參加的債權人會議予以確定。多個申請人申請執行同一被執行人,涉及到對財產進行分配的問題,在此情況下,被執行人的財產往往不能滿足所有債權人的要求,所以怎樣分配財產很容易產生分歧。實行執行聽證,讓當事人有理說在庭上,通過當庭舉證、質證、認證,然后由合議庭確定合理的執行方案,避免矛盾激化,引發群體鬧事,平穩的執行案件,確保社會穩定。
4、依職權中止執行、終結執行的案件。是指經過法院在執行階段的調查取證,以及雙方當事人或案外人舉證證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異議人提出的異議理由成立,應予中止、終結執行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具備中止、終結執行的條件,但是申請執行人又不愿將案件暫緩執行或終結執行。為防止中止、終結執行使申請執行人對法院產生誤解或對執行法官糾纏不休,通過開庭公開舉證、聽證、質證的形式,經合議庭評議后而依法中止、終結執行,效果會更好一些。
5、當事人對立情緒大,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案件。有一些案件,當事人的對立情緒較大,如人身傷害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人員稍有不慎,往往就會更加激化矛盾,甚至會引發惡性事件發生。通過執行聽證,讓當事人當庭談出自己的看法,說出自己的理由,舉出自己的證據,通過對證據的質證、認證,然后確定采取的措施,不僅有利于化解彼此之間的矛盾,而且也有利于被執行人履行義務。對于那些在社會上有一定影響的案件,尤其是對那些受各種因素干擾的案件,通過聽證,將法院的執行工作置于當事人及群眾的監督下,不僅可以排除一定的干擾,而且還能夠起到執行一案,教育、震撼一片的作用。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舉行聽證會的其他情形。如在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可以提出其已按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履行完畢,也可以對債權的計算方式提出異議等。執行法院為了查明被執行人的異議是否成立,可召集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等到庭,進行聽證。總之,哪些案件需要實行公開聽證,要本著公開、公平的原則處理。要求在做出執行行為之前,讓雙方當事人都有說話、說理的平臺,這樣才有利于案件的順利執行。
三、執行聽證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1、在聽證決定(或聽證通知)書中告知聽證當事人以下幾項內容:(1)聽證的事實和理由;(2)聽證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3)需準備能證實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在聽證時提供或出示;(4)主持執行聽證的執行人員名單;(5)執行聽證的時間、地點等內容。
2、聽證程序具有準司法性,聽證會與司法審判有一定的共同點。從司法審判的實質看,審判也是一種“聽證”,但聽證會不是司法審判,它具有準司法性。司法審判必須在莊嚴的審判法庭進行,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而聽證會的程序彈性較大,場所也不必固定,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會中的主要任務是調節與控制。正因為聽證程序的準司法性,才為執行案件設置聽證程序提供了可能,才使聽證會易于操作。
3、執行聽證不僅有法律依據,更是執行程序自身的客觀要求。聽證會結束之前,聽證主持人可以進行總結,但不須作結論。因為聽證會結束后,對重大疑難案件需提交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決定。只有經過討論后作出的決定,才是案件的最終結論。聽證程序應當簡便易行,聽證會的步驟只是一般程序,不是固定程序。執行聽證人員在保障各方權利的情況下,也可以省略一些步驟,使聽證簡便易于操作。執行聽證程序應當防止審判化,首先由于執行案件的特殊性,執行案件執行的是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如果按照審判程序進行聽證,易使被執行人對已生效的判決產生抵觸情緒,也不利于維護生效判決的嚴肅性。
4、除了法律明確規定的或者不適合公開開庭的案件外,只要通過法定程序立案執行的案件,都可以公開開庭聽證執行。它符合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同時又對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做出了科學的界定。聽證的目的就是要弄清事實、查明真相,便于獲得執行當事人的認同,從而有效地化解矛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