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的警種之一,是各級法院隊伍的重組成部分。是依法參與審判活動的重要成員,擔負著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務。組建初始,僅僅單一服務于刑事審判,伴隨新時期審判工作的不斷深入發展,司法警察正由單一服務于刑事審判逐步拓展到民商審判中的多個環節。

法警是伴隨法院的誕生和審判工作的開展而產生的,它已走過了40多年的歷程。40多年來,由于歷史和客觀的原因,法警工作在法院整個建設中,一直沒有被認真重視起來。沒有象抓審判工作那樣去抓法警工作,也沒有象研究審判工作那樣去研究法警工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健全,社會各種矛盾和各種利益沖突所引起的各類案件連年增多。因此,法警為審判工作服務的職能作用也越來越重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司法警察隊伍,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是嚴肅執法,樹立社會主義法制權威的需要;是全面加強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好的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需要。

各級警隊的工作日趨正規化、專業化,但是不可否認,長期以來,人們對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認識存在著某些思維定勢,認為司法警察在法官、執行員的指令下開展工作,在審判工作中處于次要地位;司法警察所做的工作僅屬于法院的一些輔助工作,沒有法官、執行員的工作那么重要。由于這些模糊思想的存在,導致部分法警不安心本職工作,千方百計地想調離法警隊伍,去考法官或是當執行員,影響了司法警察隊伍建設。

筆者認為,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強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審判、執行工作秩序正常進行的保障,也是審判結果得以實現的最終保障(以下簡稱“兩個保障”)。在人民法院內部,法官、執行員與司法警察只是工作分工不同,沒有高低主次之分。人民法院沒有法官、執行員就不能開展審判、執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沒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順利開展審判、執行工作,也不能保證審判結果得到實現。法官、執行員和法警對于人民法院來講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我們要樹立法院的威嚴,審判的威嚴,執行的威嚴,社會主義法制的威嚴,單靠“法官”是不夠的,還要靠“警官”。“兩官”合起來,才能顯示出人民法院在社會中,在審判中,在打擊罪犯,保護“三個利益”等項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新時期,法警的職能作用更為重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頒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傳喚、拘傳、拘留及執行死刑等八項工作職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條規定了執行人員執行公務,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在當前人民法院實行審判工作改革,立案、審判、執行、監督全面分開,增強各個工作環節制約功能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將司法警察的職責規定貫穿于從立案到執行的全過程,充分說明了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全部過程中離不開司法警察的參與。司法警察通過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發揮“兩個保障”作用,為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全程進行保駕護航。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三條規定:“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法官及時、公正、高效地審理案件,需要有威嚴的審判環境,尤其是刑事案件和重大影響的經濟、民事、行政、再審案件,離不開法警的配合。有沒有法警的配合,效果是大不一樣的。押解、值庭、維護庭審秩序,執行傳帶、傳喚、拘傳、拘留、應付突發事件,都離不開法警。

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十章規定了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然而,在當事人不自覺遵守審判秩序,甚至對人民法院的處罰裁決也置之不理,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和妨礙執行的人,執行人員可以對其進行民事處罰,然而,在當事人對民事處罰也置若罔聞時,最終解決問題的還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強制行為。

四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司法警察既要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懂得強制技巧,適時實施民事強制行為;還要善于做好被強制對象的思想工作,配合民事強制工作的實施,才能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不出偏差,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司法警察的國家強制性是不能離開審判、執行工作獨立展示出來的,司法警察必須在為審判、執行工作服務過程中,通過依照法律履行其自身的職責,才能發揮出來“兩個保障”的作用。

五是法警擔負著維護機關的辦公秩序和安全的重任。法院重點設施的防護、武器庫的看護、正常辦公秩序的維護、轄區綜合治理以及日常安全防范等,都離不開法警的參與。完成這些任務,必須有一支戰斗力強、黨和人民可以信賴的法警隊伍。

綜上所述,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強制力量,是法的國家強制性的體現,對審判和執行工作起著無可替代的“兩個保障”作用。社會在進步,時代在發展,法院作為人民的法院,法警作為人民的法警,必將在社會主義事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