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一些報刊對司法“人性化”的消息作了報道。諸如:人性化死刑車亮相重慶,死刑執行過程中可播放音樂;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的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不在過生日那天開庭審判等等。

誠然,司法的確應當“人性化”,而且刑事司法的“人性化”是一個文明國家的尺度之一,它真正體現一個國家和一種文化對個人的尊重。司法“人性化”究竟是什么,難道執行死刑過程中播放音樂,在被告人生日那天不開庭就是司法“人生化”了嗎?筆者對此不敢茍同。

眾所周知,司法最終極的目標是維護社會公正,人性化的司法實踐本來并不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因為司法維護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即社會關系的公平和秩序,同時懲戒這種公平和秩序的破壞者。正因為如此,司法程序需要效率,效率關系到社會公正與秩序被恢復的時間成本。但如果連犯罪嫌疑人過生日都要回避掉,那需要回避的日期豈不是太多?生日畢竟只是一個人私人的節日,以此類推,所有親情濃郁的傳統節日都要回避掉才對,像母親節(不能對無辜的長輩進行情感傷害)、中秋節(不能讓全家受情感連累)等等。

筆者以為,司法部門的“人性化”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服務意識的樹立。從現代司法文化的理念出發,如果我們的司法部門都能樹立服務的意識,那么人性化的服務就是一種很自然的事情,無需去刻意地強調和追求;二是觀念上的轉變。在我們的司法過程中存在著很多觀念上的誤區,只有那些固有的,不正確的觀念發生了轉變,人性化才是一種真正的東西。司法的人性化不是別的,應當是在司法的過程中,當受到指控的公民作為一個具有人格尊嚴,能以自己的言行影響有關自身的決定,并能夠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現任的個體予以對待。在讓個人承擔義務和道德責任時,也仍應保持對其作為主體地位的尊重。真正人性化的司法應使司法程序凝聚上述這樣一種“人道”觀念。“人性化”當然需要一定的形式來表現,但這種表現形式應當嚴謹、貼切,符合我國國情和立法初衷,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不應當別出心裁,更不應為了趕時髦,一味作秀,以防導致司法機關在司法“人性化”問題上走向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