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盡快規(guī)范單位的作證行為
作者:成效東 發(fā)布時間:2007-09-28 瀏覽次數:1374
單位是擬人化的民事主體,作為證人比自然人有其自身的特性與局限性。司法實踐中,單位作證出現了諸多問題,如虛假證明現象等,因而單位作證行為亟待規(guī)范。
產生單位虛假作證行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
首先,對單位作假證追究制度不嚴,或根本無法追究。說是單位作證,實際上仍由自然人來完成,單位作假證實際上就是自然人作假證,而作證主體卻又是單位,與自然人無直接關系,這就給作假證的自然人留有漏洞。
其次,受我國傳統思想的影響,似乎有公章的證詞的證明力要高于自然人的證言。一般人不愿出庭作證,他們認為只要是與單位有關的事,由單位出個證明就行了,而且單位的證明更為可信。這樣容易導致單位證明被人所利用。
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以下對策,盡快規(guī)范單位的作證行為:
1、應確定單位的證人資格。自然人作證要有資格,具備資格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必須知悉情況;單位作證同樣要有資格,其實質要件也必須是知悉待證事實。知悉的情況應當包括文字、圖片、錄像等原始的記載。
2、應對單位作證的形式要件作出規(guī)定。即在單位的證明中,單位領導在證明上簽字,并注明情況,如不是單位領導經手的事,還應有經手人簽字,并注明情況。同時,還應附有原始記載的復印件,如無復印件,應注明檔案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