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時期法官職業道德的構成和培養
作者:邱曉虎 發布時間:2007-09-26 瀏覽次數:1418
著名學者史尚寬對法院和法官有這樣一段精辟論述:“雖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為虎附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為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是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環節,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實現離不開人的因素,一個良好的制度只能約束法官的外在行為,卻無法規范法官的內心世界,只有外部制度建設與內部法官職業道德建設相同步,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的目標。因此,提升法官職業道德水平迫在眉睫,而培養一個具備良好德行的法官至少應從五個方面入手。
司法公正一直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自然它也應成為法官的人生信仰,為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獨立和司法中立的理念,努力避免主觀偏見、濫用職權、忽視法律等現象的發生,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個別差異,保障訴訟各方平等享受和行使權利,避免在審判過程中因情緒的外泄而導致訴訟當事人對審判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同時嚴厲杜絕法官和涉案人員互通有無、私相授受。
保持清政廉潔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線,否則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就將失守,保護人民利益將就此淪為空談,因而法院必須致力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鍛煉法官的道德意志,確立法官的道德信念,使法官無論在履行正常職責還是在處理個人事務都不得濫用法官身份,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珍惜和保護其在公眾心目中的廉潔形象,絕不參與有損法官形象的娛樂活動或商業活動。
法官的個人素質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同樣意義重大,它直接影響案件的審判質量,法官必須時刻牢記加強自身修養,關心社會各種異常現象,積極探究其出現的深層次根源,豐富社會經驗,深刻理解社會現實。此外,不斷接受教育培訓,加強業務學習也是必不可少的,樹立良好的學風,精研法理,汲取新知識,提高駕馭庭審、判斷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各項司法技能,不斷拓寬知識面等都應成為每一名有道德良心的法官的自覺追求。
法官同普通人一樣需要有自己的業外活動,然而由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這就決定了法官業外活動的限制自由狀態,法官從事各種職務外活動,應當避免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避免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良影響。在業外活動方面不僅要在思想上給予應有的重視,更重要的是培養法官對各種不為行為的自控性,堅決避免不當行為,嚴格保守審判工作秘密,不為了經濟利益而參與各種營利性社團,同時在言論中也應注意節制,避免在報紙雜志上發表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不適當的評論,而影響法官作為一個群體的榮譽和公信力。
愛崗敬業是從事任何一種職業的當然要求,自然也是法官們提升職業道德的題中之意,法官不論等級高低,分工如何,都應努力培養自己對本職工作的熱情、興趣,以及只要在崗一天都要做到最好決心。切勿無視各項紀律制度,作風懶散,遲到早退,即使在無人監督的情況下也能對自己嚴格要求,以自己的勤懇帶動身邊的人,摒棄辦事拖拉、工作不負責任的衙門作風,轉而形成一種兢兢業業、勤勤懇懇、腳踏實地、任勞任怨的良好院風。
法官在多樣化的社會生活中,以其特有的工作方式,通過辛勤工作,堅定地把廣大人民所信奉和追求的公平、正義傳承下去,因此,法官的職業道德的培養和提升不僅對于法官自身,它對于法院審判工作,對于社會的安定和諧同樣重要。然而,有一點仍不能忽略,對法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養并不能絕對保證良好的道德追求能夠當然成為法官們的內在需要。因為法官職業道德在中立性等方面有著與公眾道德不同的特點,這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導致法官職業活動中的道德沖突。很多時候公眾道德要求我們嫉惡如仇,而法官職業道德卻強調對訴訟各方的平等對待。此外,由于我國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一部分法律參照了西方法律制度中的成法,這些制度無疑將面臨傳統道德觀念的挑戰,當挑戰因傳統道德與職業道德的混淆而演化為對法官個人辦案的道德責難,就會動搖法官們依法辦案的信念。故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當越來越多的人將對財富的獲取視為個人人生價值的標尺時,如何避免這些觀念對法官職業道德體系的沖擊亦是重要課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適時提出了三個“德化于”即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職,德化于社會,準確闡述了法官的道德標準,使法官們真正行有所據,行有所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