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審理買賣合同、民間借貸等民事案件中筆者發現,案件原告為了確保債權的實現,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列為共同被告的情形越來越多。此種情形的存在,在審判實踐中引起一定的爭議,同時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和案件的訴訟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劇矛盾激化,影響案件的處理,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案件增多的原因

1、原告當然地認為被告夫妻應當承擔共同償還債務的義務,而將夫妻列為共同被告。

2、原告擔心被告在其起訴后,通過假離婚等方法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另一方,造成生效裁判文書無法履行。

3、由于現行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法院在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時,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夫()為被執行人,規定不明,因此不少法院在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時,拒絕將被執行人的夫()追加為被執行人,造成原告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程序方面和實體方面的爭議

1、送達問題:有觀點認為,由于兩被告系夫妻,只要將文書送達其中一人即應視為送達,而不需要分別向兩被告分別送達;也有觀點認為,文書送達其中一人即應視為送達,但有一方明示不得由另一方代收的除外;另有觀點認為,雖然兩被告系夫妻,但需要向兩被告分別送達,否則對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證據問題:原告是否必須證明債務是直接或間接為了被告夫妻的共同生活。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只要債權人沒有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 被告夫妻也無證據證明原告知道被告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法院就可以直接判決被告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為防止原、被告相互串通損害被告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原告必須證明被告的債務是直接或者間接為了被告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

3、判決問題:法院能否依夫妻雙方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直接判決被告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有證據證明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外,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被告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的債務即使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另一方與原告無直接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不能直接判決被告夫妻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三、解決對策

無論法院直接判決被告的夫()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還是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夫()為被執行人,被告承擔責任的基礎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原告的債權實現基礎均不會受到過多影響。而在在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夫()為被執行人的方法更為高效、簡潔,為了減少當事人及法院的訟累,首先在程序上應明確禁止原告將與尚未與被告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列為被告,同時賦予原告對被告夫妻共同財產申請訴訟保全的權利,明確規定法院在執行生效裁判文書時,只要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可以直接裁定追加被執行人的夫()為被執行人,其次,應在實體上進一步細化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特別應當明確規定一個除外條款,即對于超出一定金額的債務,債權人應當告知債務人的夫(),否則該債務不能視為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