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審判實踐中,因對市醫學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而申請再次鑒定的當事人,通常會迫切的期望再次鑒定工作的盡快開展,然而,與此相反的是,原告丁云等三人在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后,卻采取消極方式回避再次鑒定工作的進行,終致再次鑒定程序被終止,當然,原告丁云等三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也因證據不足被駁回。

2006419,原告丁云之子周建設因支氣管炎入住被告徐某附院呼吸科治療。周建設住院治療期間,其弟周建國參與陪護。427,周建設出現“右下肢深靜脈血栓形成”,轉入介入科治療。周建設的住院病歷中記錄有當日的醫患交流記錄,其內容包括“治療上可選擇以下方案:1、結扎淺靜脈,從足背靜脈推注溶栓治療;2、介入插溶栓導管于血管內血栓處直接推注溶栓藥于血栓溶栓治療,該介入手術效果可能更好。該病可能發生血栓脫落導致肺栓塞,可放置下腔靜脈濾器于下腔靜脈防止血栓脫落發生致命肺栓塞,費用相對較高。告知患者及家屬,囑治療期間臥床。患者與其兄弟商量后決定保守治療暫不放置濾器”。在該記錄后有周建國代表周建設的簽字及意見為:“要求保守治療,暫不放濾器,后果自負”。被告徐某附院遂給予肝素鈉、尿激酶及抗炎,活血化淤等治療。429上午,周建設突然出現憋喘、面色青紫,經搶救無效死亡。周建設的《死亡醫學證明》上記錄死亡原因為“急性肺栓塞”。周建設死亡后,原告丁云等即與被告徐某附院之間發生醫患糾紛,在協商無果后,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合計413000元。

2007526,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其分析意見為:1、根據患者住院期間的癥狀體征及實驗檢查,醫方在診療過程中未違反診療常規。2、根據病史資料,醫方已履行告知義務。3、死亡原因考慮為肺動脈栓塞。鑒定結論為: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原告丁云等三人以該鑒定書診治概要認定事實不清、分析意見缺乏依據、鑒定結論錯誤等為由,提出了再次鑒定的申請。

2007815,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向法院作出了《關于終止“周建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函》,內容為:貴院委托的“周建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我辦已正式受理,并通知醫患雙方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材料。期間,患方多次拖延提交材料,后在我辦的一再催促之下,于718交齊材料。我辦于726先電話通知患方到省醫學會醫鑒辦參加“周建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抽簽,后以掛號信的形式通知醫患雙方參加抽簽,且電話告知貴院。但患方在抽簽當日未有正當理由、未事先告知省醫鑒辦的情況下未來我辦參加抽簽。我辦遂多次電話通知患方,均不與應答,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終止“周建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2007921,泉山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判定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是正確認定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由于醫患糾紛涉及醫學專業問題,根據法規規定由各級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僅可以從醫學角度查明是否構成醫療事故,而且還可以從其診治概要和分析意見中比較分析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被告徐某附院為證實其反駁主張而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市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且從該鑒定書的診治概要、分析意見中比較分析,尚不足以推定構成醫療過錯。原告丁云等三人對該鑒定結論持有異議而申請由省醫學會再次鑒定,但根據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的致函內容,系因患方的原因導致省醫學會再次鑒定的終止,故應由原告丁云等三人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被告徐某附院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證據不足,遂判決駁回原告丁云等三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