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后男子李某在蘇州某賓館的走廊上倒地,近40分鐘后才被發現并送醫,后經搶救無效身亡。賓館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否該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客人于賓館走廊倒地,近40分鐘后才被發現

李某于2021年4月某日入住蘇州某賓館。監控錄像顯示,當日17時13分,李某在賓館二樓公共區域的走廊上,因身體不適扶墻休息幾秒鐘后繼續走路,17時14分開始多次扶墻走路,17時19分倒地。 

30多分鐘后,路過的客人發現李某倒地,通知了賓館。17時56分賓館工作人員到達現場,當場撥打急救電話并對李某進行心肺復蘇。18時13分,醫生趕到,對李某繼續做心肺復蘇,并隨后將其送往醫院。后李某經搶救無效停止了呼吸。 

根據公安機關法醫的現場勘查和尸表檢查,李某體表無外傷。診療記錄未明確李某死亡原因,李某家人也未申請尸體解剖查明死因。

李某之子小李認為,李某死亡的關鍵因素在于賓館未及時發現其倒地,而導致治療延誤,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遂起訴要求賓館賠償50萬元。  

監控電腦無人值守,賓館存在過錯

被告賓館一方認為,李某的死亡存在突發性、偶然性,且原因不明。而賓館在發現李某倒地后立即采取了科學的急救措施,并撥打了急救電話,已經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李某倒地的全過程處于監控攝像范圍中,監控電腦設在賓館前臺,但事發時前臺服務人員在對客人進行量體溫、登記,監控電腦前沒有工作人員。 

法院經審理認為,賓館對入住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李某因身體不適在賓館內公共區域倒地,賓館依法負有及時發現、提供救助的義務。李某倒地時,賓館前臺雖然安裝有監控電腦,但電腦前無人值守,導致未能及時發現突發情況。李某倒地30多分鐘后,賓館才因其他客人提醒后提供救助,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 

但因李某系突然身體不適倒地,賓館在發現后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并進行心肺復蘇,且李某死亡原因不明,小李也未能證實賓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李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法院綜合上述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等規定,酌定賓館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本案經二審終審維持原判。

法官連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賓館對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不僅需要采取監控攝像、衛生清潔、設施維護等措施,也要對客人的情況進行合理注意,在發生意外時及時發現并救助。本案中,雖然李某死亡系因自身原因,并非遭受外來損害,但是賓館未能通過監控攝像及時發現致使李某未能得到及時救助,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 

法官建議,賓館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應采取必要、妥善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確保該些措施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