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引紛爭 法官妥處化干戈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9-13 瀏覽次數:1575
2003年3月徐州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我市開發一居民小區,開發商與承建商陸某簽訂的協議中約定如開發商不按規定時間撥款,承建商可以處理房屋折抵工程款,后由于開發尚未按決定期限發放工程款,承建商陸某遂將其承建的一套住房出售給王某,開發商向王某出具了產權證明、收款收據。后由于開發商疏忽,又將此房出售給張某,張某辦理了房產證。2003年8月,王某在房屋交付后進行裝修,并搬入居住。2004年5月,張某準備上房時得知該房已經由王某裝修后居住,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搬出。
該案在一審、二審中,王某未向法院提供開發商出具的產權證明、收款收據,法院判決王某搬出,后在執行過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了產權證明及收款收據,該案進入再審程序。案件承辦法官多次做開發商、王某、張某三方工作,力爭找出最佳解決方案。王某雖未辦理房產證但其有開發商出具的產權證明及收款收據,且王某已將房屋進行裝修并居住至今,如讓其搬出損失較大,開發商一房二賣的錯誤行為造成矛盾至今,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在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后,三方同意法院的調解意見,房屋仍由王某所有,開發商退還張某的購房款并給予一定的補償。持續三年的矛盾得以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