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物權法》之“物業管理”
作者:鮑旭 發布時間:2007-09-04 瀏覽次數:1367
《物權法》的制定是我國的一件大事,關系到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現就《物權法》中關于物業管理方面變化粗略的談幾點認識。
主要從總體上看,《物權法》中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部分基本上延續了《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但有一些內容發生重大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1、明確規定了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及議案通過的雙多數原則 。《物業管理條例》中規定了業主具有投票權,但對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并沒有強制性要求,投票權的確定方式由業主制作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予以明確。為了保證業主大會首次會議的召開,各地方人大及常和會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規中都對首次業主大會的投票權進行了規定,一般為按戶或套進行計算并與房屋建筑面積結合,并且還限制了單一業主的投票權上限。對此問題,《物權法》并沒有采取《物業管理條例》放權的方案,而是統一規定業主投票權的確定方式為建筑面積與人數相結合,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得到雙多數通過,既得到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的同意,又得到占業主總人數過半數業主的同意。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普通議案需要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并且經過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特別議案才必須經一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這樣從理論上說,普通的議案權需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過。而《物權法》規定了雙多數原則,普通議案的通過需要得到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特別議案的通過需要得到占建筑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決議的雙多數原則是為了平衡大業主與小業主的利益,避免大業主獨霸業主大會,但同時這也將使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更加困難。
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停車管理在物業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業管理條例》中也無相關條款可以成為管理的指導性意見,而《物業法》則規定“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滯不前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滯不前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明確了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原則,為相關法規在停車管理方面的修訂和完善提供了依據和方向。
3、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需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物權法》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戶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行政法規對房屋用途有嚴格限制,居住用房改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關部門進行審批,但即使“居改非”通過了行政部門的審批,《物權法》仍試圖從民法角度對此作出第二層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須要取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這對于普通業主而言,更多了一層保護,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誤而損害其他業主的利益。
4、業主大會取得訴訟主體資格 。《物業管理條例》受制于立法權限,沒有提及訴訟主體資格問題,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號復函加以確認的。而對于業主大會及業主個人的訴訟主體問題,現在法學界普遍認為,業主大會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司法實踐中似乎也還沒有法院允許業主大會進行訴訟的案例。而《物權法》中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樣賦予了業主大會訴訟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