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簽訂“陰陽合同”現狀分析及對策
作者:吳玉鳳 發布時間:2007-09-04 瀏覽次數:1613
今年來,亭湖法院在審理的多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發現買賣雙方就同一房屋買賣簽訂兩份不同價格的合同。經查均系通過高價合同賣房、低價合同過戶的方法規避有關稅費。此種現象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交易秩序,造成國家稅款大量流失,也容易引發糾紛,亟待引起高度重視。據此,該院組織專人調研,并提出了相關對策建議。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簽訂“陰陽合同”現狀分析
1、目前二手房交易應繳納的稅款主要由地方稅務局委托產權交易中心在房產過戶環節進行代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般來說遞交給國土局的成交價格只要不比原購置價格低,都可能被審核通過,在一定程度上為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打開方便之門。
2、簽訂“陰陽合同”引發糾紛頻率較高。在交易過程中簽訂“陰陽合同”,容易因此引發糾紛。一般多為在房屋過戶完成后,買方堅持以在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合同約定的價格為依據,少給付房款,或者要求賣方返還多交房款,。
3、中介機構具體操作買賣雙方簽訂“陰陽合同”居多。有些房地產中介在給客戶操作二手房買賣時,會建議買賣雙方簽訂兩份合同,并作為買賣雙方簽訂的高價合同見證人。在此類案件審理中,多數有中介作為證人出庭。
4、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面臨兩難境地。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對合同價格各執一詞,紛紛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價格。目前法律對這種情況沒有明確規定,糾紛出現后,法院是采信有中介機構見證的合同,還是采信在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合同,各地做法不一。
預防及處理涉“陰陽合同”糾紛對策:
1、建議稅務機關聯合國土、房地產評估機構等單位對所轄地區各地段的房價做出具體的指導性標準,并且定期由有關房產評估機構進行更新。
2、加大對納稅人處罰力度。對那些在二手房交易中被查出通過簽訂“陰陽合同”來偷逃稅的納稅人,除了補稅之外還應該處以重罰。
3、應該加強對中介機構監督管理。稅務機關應該聯合工商、國土等機關對中介機構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對違規行為予以暴光。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良中介機構,應建議相關部門予以處罰。
4、在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未出臺之前,對陰陽合同的鑒定,關鍵是要證明哪一份合同的價格才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愿。雙方為規避稅款簽訂的低價合同,屬惡意串通,損害了國家稅收利益,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其有關逃避稅收的條款應屬無效。
5、應完善相關法律規定。對未經國土局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提供法律保護,即針對這種“陰陽合同”,只承認經過國土局備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對于買賣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一律不受法律保護,以次來杜絕“陰陽合同”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