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道強: 心系天平,為弱勢群體撐起一片天
作者:段淑軍 張柏松 發布時間:2007-08-29 瀏覽次數:3329
他,是一位39歲的年輕法官,是一位精明強干的審判員。在他的榮譽薄上記載著他自1995年進入法院以來,扎根基層13年如一日,嚴肅執法,秉公辦案,剛正不阿,清正廉潔,辛勤耕耘,默默奉獻的事跡。1995年至1998年他連續4年被評為優秀書記員;1999年被市中院評為“文明法官”;2000年受到院長嘉獎和法庭駐地黨委表彰;2001年被市中院評為“人民滿意法官”;2002年受到院長嘉獎和法庭駐地黨委表彰;2003年從大吳法庭調到塔山法庭工作,被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創安工作先進個人”;2004年被市中院授予“三等功”榮譽稱號;2005年被市中院評為“優秀法官”;被區機關工委授予“優秀共產黨員”稱號;2006年被評為“徐州市第二屆十佳法官”,授予“三等功”榮譽稱號。他,就是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塔山法庭審判員王道強。他特別注重對弱勢群體的保護, “弱勢群體是社會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弱勢群體的生活狀況最值得關注,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應該受到絕對的保護”。王道強法官是這么說的,更是這么做的。
一、離婚婦女不應因離婚造成生活上的困境。
王道強法官在《論離婚自由的絕對性和相對性》一文中說:“離婚的目的是為了埋葬死亡的婚姻,是為了解除雙方肉體和精神的痛苦,而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的加重的痛苦或造成一方精神上新的折磨”;“離婚自由體現的是社會正義,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一方特有的生活困境,不應該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其他成員創傷式的精神傷害”;“離婚自由體現社會的進步,不能因為離婚造成社會善良風俗的損害”;“結婚意味著愛情的結合和社會責任、家庭責任的承擔,離婚也應該反映愛情的破滅和家庭責任、社會責任的承擔,不應因為離婚而造成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的缺失”。實踐中,王道強法官亦是這樣做的,對婦女合法權益給予充分地保護,特別是作為受害方和無過錯方婦女給予法律上最堅強的支持。
李某訴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邳州法院2005年一審判決不準離婚。2006年,李某在經常居住地蘭州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經審理后,蘭州法院將案件移送賈汪法院(王某父母住所地),王道強法官予以審理,在當事人陳述中,王道強法官發現案件情節復雜,李某多年從事建筑經營,但由于雙方已經2年多不在一起生活,王某并不掌握李某的財產所在,共同財產不易查清,稍有不慎會造成王某財產權利的落空,王某亦因李某要求離婚且不同意給付財產的刺激而精神恍惚、多次情緒不能控制。如果嚴格按證據規則進行判決,王某的財產權利將因無證據支持可能完全落空。王道強法官以雙方有3個子女為溝通雙方的紐帶,循循善誘,不厭其煩地進行調解,先后邀請法庭庭長、人民陪審員、塔山建管站站長參與調解。終于使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李某一次給付王某3萬元。王某的合法權利得到了有效的保護。本案調解后,李某的心理得到了安慰和平衡,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王某亦從心里上接受了離婚的現實。
鹿某訴張某離婚一案中,張某多病體弱,生活不能自給自足,而鹿某收入亦不豐厚已多年不盡夫妻扶養義務且需撫養讀初中的兒子,張某回父母家居住靠父母資助生活極端困苦。鹿某要求離婚,王道強法官從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10余年一直很好、張某曾為家庭付出艱辛努力、張某患病與雙方所處的家庭條件有關、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雙方離婚后會造成雙方利益的明顯失衡、張某患病后對鹿某的人身依附性更強、張某與鹿某結婚人力資本大大損失等8個方面進行論述,雙方離婚后,鹿某有義務對張某進行經濟補償和幫助,現鹿某沒有提供一次性經濟幫助的能力則有義務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進行相對長時間的經濟補償和幫助,從而判決鹿某分5年(子18周歲時)給付張某經濟幫助近30000元。鹿某在獲得離婚自由的同時承擔著一定的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張某在解除婚姻的同時享受著一定的生活保障。離婚自由與社會正義達到了完美結合。
二、老人合法權益必須得到充分的保護和支持。
尊老敬老愛老是中華傳統美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亦對老人的各種利益和權利給予法律上的規范和保障。但實際上老人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其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社會應有的重視和關注。老人亦往往因身體的原因、經濟的原因、親情的原因、歷史傳統的原因不能或不愿因自己權利受到侵害訴諸法庭。“老人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是社會文明的倒退,是社會的悲哀、是法制的悲哀,老人正當權益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護和支持”。王道強法官這么說的,更是這么做的。他非常樂于審理和調解贍養案件,3年來審理贍養案件20余起,均調解結案。調解過程中注意教育和感化,注意情感溝通和交流,注意培養和養成尊老敬老愛老的自覺行動。20余起贍養案件調解協議均得到自覺履行,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83歲老人朱某是該區汴塘鎮的一位農民,因領取自留地征地補償安置款和林木賠償款被兒媳張某告上法庭。原告張某之夫朱某某帶鄰居有夫之婦高某離家出走4年,至今杳無音信,張某身體多病在附近打工維持生活,但仍希望朱某某早日回家夫妻團愿。婆婆早亡,與公公朱某關系日漸緊張。2005年闞山電廠因建廠需要向周邊農村征地。朱某60年代分的部分自留地被征用,補償款11710元被朱某領取,張某認為自留地多年來一直由自己耕種,補償款應歸自己所有,為此與朱某發生糾紛,經村委會及鄉司法多次調解,均無效果。訴訟中,雙方以該自留地的使用權系己方所有而對補償款的歸屬發生分歧。面對83歲的老人和希望丈夫早日歸來的兒媳,王道強法官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多次找雙方談心,從對自留地法律和政策規定著手,到情、理、法多角度教育和感化他們。最終,雙方達成協議:11710元補償款中,其中2000元青苗補償費歸張某所有,張某自愿留作對朱某的贍養費用;朱某則幫忙兒媳張某調換2.5畝土地承包田,以更有利于對承包田的經營管理。兩個弱勢個體的合法權益均得到了較好的維護,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得到了維護,法律與道德得到了完美結合。
三、服刑人員雖有過錯但需要特殊的保護。
刑事犯罪給社會造成很大危害,是打擊的重點,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在懲罰的同時,教育、感化、挽救是我黨一貫的方針。在民事案件審理中,因刑事罪犯在服刑期間,客觀上其訴訟權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稍有不慎,其合法的民事權利很難得到全面的保護,客觀上不利于刑事罪犯的徹底改造。王道強法官在審理涉及當事人為刑事罪犯的時候,總能創造條件,對當事人雙方公平對待,使其合法權益均得到充分的保護,最大限度地為刑事罪犯創造有利于其改造的條件,促使刑事罪犯早日成為社會有用的人。
李某訴孟某離婚一案,孟某因盜竊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間表現好,減刑2年,現服刑3年多,李某要求離婚。在監獄開庭過程中,王法官發現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女兒已讀小學,成績較好且聰明好學,孟某雖同意離婚但從他的雙眼中流露出深深地遺憾、無奈、后悔和渴望。是保護李某的婚姻自由還是挽回瀕臨死亡的婚姻?王道強法官進行了耐心的調解、疏導和溝通,李某決定撤回訴訟,等待孟某早日出獄合家團聚。孟某對生活和前途又充滿了信心,相信孟某出獄后能更加珍惜歷經磨難的夫妻感情,相信孟某能更好地改造,做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賈某訴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李某剛剛刑滿釋放,賈某便起訴要求離婚。查明,李某服刑前即存在嚴重過錯,夫妻感情受到極大傷害,李某服刑期間,賈某即與第三人張某某關系甚密,在張某某的幫助下,賈某苦心經營供三個孩子讀書,經多方調解,夫妻感情確無和好的可能,但李某一無所有,時時有再次犯罪的可能,經王道強法官多次調解,賈某籌集資金8000元幫助李某開個電焊修理鋪,雙方協議離婚。離婚自由得到了保障,個案正義得到了伸張,沒有因雙方離婚造成雙方權利和利益的失衡。
面對弱勢群體,更顯法律的正義,更顯法官的價值。13年如一日,王道強法官始終牢記和實踐著司法為民的宗旨,執著于人民法庭這一崗位,奉獻自己的青春,為轄區的社會發展、和諧穩定做出了積極貢獻。人們提起他都親切地稱他是“扎根基層的百姓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