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拍的照片構成攝影作品嗎?
作者: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游佳 發布時間:2020-11-16 瀏覽次數:807
說到攝影作品,大家一般會想到各種“大片”,它們是攝影師通過對光線的強弱、感光時間的長短、畫面事物的取舍等一系列要素的選擇、取舍,最后拍攝完成的作品。那用手機隨手抓拍的照片是否構成攝影作品呢?近期,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于抓拍照片的著作權侵權案件。
原告某圖像公司主張,其經授權取得《漢堡王里非常有趣的三色軍團》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可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被告石家莊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開辦的網站擅自使用了涉案照片,侵害其攝影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故訴至吳江法院要求被告石家莊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6000元。被告石家莊某科技公司辯稱,涉案照片只是隨意的一張攝影,不具備獨創性,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餓了么”“美團外賣”“百度外賣”的外賣人員在同一時間出現在同一店鋪,拍攝者利用自己的敏銳判斷力對這一瞬間進行捕捉形成涉案照片,雖然抓拍照片的創作成分可能含量不足,但該照片體現了拍攝者對攝影時機的選擇,抓拍的場景亦具有一定代表性,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應認定為攝影作品。因被告石家莊某科技公司已刪除涉案作品,故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石家莊某科技公司賠償原告某圖像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元。被告石家莊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其獨創性不僅可以表現為攝影技巧的展示,還可以表現為攝影時機的選擇。就抓拍照片而言,由于有影響的歷史事件或者難忘的自然現象的發生往往只是曇花一現,拍攝者通常無法預料并進行創作準備,在此情形下,拍攝角度、光線、距離只是隨機選取,但抓拍中的創作意圖仍然能體現拍攝者的干預和選擇,拍攝時機的捕捉體現了拍攝者的性格、情緒和審美習慣等個性化因素,故只要抓拍的照片具有一定的藝術性,即可以認定為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