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集法庭巧用保證人調結四起被告下落不明案件
作者:夏友鋒 楊守東 發布時間:2007-08-28 瀏覽次數:759
本網徐州訊:近期,銅山縣張集人民法庭通過被告親屬擔保,調解結案了4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租賃合同糾紛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這4件案件被告均系已成年但尚未成家,起訴后發現其都躲避債務在外地打工,具體地點不明,依常規應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不僅審判周期長,也不利于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切實保護。張集法庭為平訟息訴,化解矛盾,積極動員被告親屬參與應訴,與原告協商達成代為履行義務的調解協議。有父親為兒子擔保的,有姐姐為弟弟擔保的,有舅舅為外甥擔保的,4案件調解結案后,除一件履行期限尚未到期外,另3件均已由保證人全部履行了債務,受到了原告及被告家人的好評,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也有效減輕了執行工作的壓力。
司法實踐中,案外人與原、被告共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案外人擔保履行債務的情況較為常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被告未到庭參與調解甚至尚不知道被起訴的情況下,能否適用調解方式處理案件,張集法庭承辦法官認為,部分民事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引入保證人參與訴訟,與原告自愿達成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約定由保證人代為履行義務,不違反法律規定,有利于切實維護債權人利益,也符合和諧司法的理念。其調解成功的基礎有:一是原、被告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的親屬及其他擔保人清楚地了解侵權或合同存在的事實;二是被告雖成年但未成家,其父母、親友顧及被告聲譽,不愿其長期處于被訴訟和執行的狀態;三是案件標的不大,4案中多則上萬元,少則千余元,案外人有代為履行義務的能力;四是調解解決糾紛后原告能夠盡快實現其權利,無需較長時間的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避免執行不能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