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妻子的錢應還嗎?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8-28 瀏覽次數:1351
本網南通訊: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憤而將丈夫告上法院的案件。
原告朱某與被告馮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馮某因償還債務、為他人借款等數次向原告朱某借款。
法院審理認為:1、本案中原告朱某與被告馮某原系夫妻關系,我國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出了規定,婚姻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相互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作出約定,只要符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應予保護。2、關于原、被告間是否存在借貸事實,被告馮某對原告提供的欠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其在單位紀檢部門的談話記錄反映了債權債務的形成過程,此債權債務的形成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婚內財產約定制度。雙方離婚后被告亦返還了部分借款,并對余欠部分出具了欠條,對原、被告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應予認定,被告馮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
為此,法院判決被告馮某返還原告朱某借款人民幣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