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822,臺灣籍張女士與某電動車公司、某超市的肖像權糾紛案,在東臺法院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達成了調解協議,侵權方將侵權廣告拆除,向張女士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張女士各項損失四萬元。至此,這起涉臺肖像權糾紛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200412月,張女士與臺商獨資企業立大自行車(句容)有限公司簽訂肖像許可使用合同,合同約定張女士許可立大自行車公司將帶有其肖像的圖片或照片用于商業目的使用,張女士不得許可任何第三方為了商業目的使用其肖像。此后,立大自行車公司正常使用帶有張女士肖像的圖片進行廣告宣傳。20072月,某電動車公司在東臺地區的經銷人員,在東臺市某超市內的電動車經銷處,將立大自行車公司帶有張女士肖像的廣告圖片用來為其經營的另一品牌電動車作廣告宣傳,原廣告圖片中立大自行車公司的部分廣告字詞亦在圖片中。20076年,張女士的朋友在超市見到帶有張女士肖像的廣告圖片后,打電話告知了張女士。隨后張女士與律師一同到超市進行核實并實地拍照取證。張女士認為她從未許可立大公司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其肖像,某電動車公司和超市的行為侵犯了她的肖像權,同時也定會給與其簽約的立大公同帶來負面影響。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張女士于2007730向東臺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電動車公司、某超市立即停止侵害,在東臺地方報刊申明致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7萬元。被訴電動車公司受到法院的應訴材料后,立即到超市核實,發現確有侵權行為發生,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立即將廣告圖片拆除,并主動與立大公司聯系,承認其管理中存在疏漏,表明調解誠意。

女士考慮到電動車公司及超市事先確不知情,且已用實際行動表明其對侵權行為的悔意,遂在法院主持下與電動車公司及超市達成一致意見,立大公司亦書面申明不再追究電動車公司及超市對其單位的侵權責任,雙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