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日前,常州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掛名”股東資格確認案件,掛名股東湯某要求確認其為正式股東身份的上訴請求被法院駁回。

199810月,本市某干燥設備廠(以下簡稱“設備廠”)在變更名稱時為應對當時有關股份制企業股東人數的相關規定,由該廠自行出資10萬元,臨時增加湯某、徐某等五人為企業股東,并按每人2萬元的投資份額通過驗資。后湯某等五人均未實際出資,也未獲得出資證明書。

200610月,設備廠向武進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湯某等五人不具有設備廠的股東資格。法院經審理查明,設備廠未置備記載湯某等五人的股東名冊,湯某等五人從未查閱過設備廠股東會會議記錄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也未分取過紅利。審理中,除湯某外,徐某等其余四人均承認其未參加過設備廠股東會會議,對設備廠要求確認其不具有該廠股東資格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武進法院遂于200612月,作出了湯某等五人不具有設備廠股東資格,不享有股東權利的一審判決。湯某不服,于20071月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常州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湯某并未實際出資,且未有證據證明其實際參與江蘇省范群干燥設備廠的經營管理,未實際行使過股東權利,股東名冊上也未有其為公司股東及其出資的相關記載,不符合確認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具有股東資格,故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