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官在審理執行案件時無違法違紀現象,法院判決、調解、裁定書也無錯,當事人卻不斷纏訴上訪,給法院施加壓力的涉訴信訪案件不斷增多,擾亂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司法權威。一類案件是當事人本身也無過錯(如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造成執行不到位案件);另一類則是當事人本身過錯,主觀惡意纏訴案件。

造成此類涉訴信訪案件增多的原因:一是上訪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偏低。一方面,有的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證據收集不全、訴請不詳,法官審案時難以查明事實,便依靠雙方證據分析認定并根據法律作出裁判,敗訴當事人于是認為法院裁判偏頗而上訪。另一方面,有的當事人認為法院立了案,收了訴訟費,他的訴請交給了法院,法院同時包下了他的訴權,一旦敗訴,不是責怪法院不公,就是責難法院偏袒對方,于是對訴訟失去信心而上訪。二是公眾對法院執行效果的期望值過高。案件能否執行,取決于各方面的綜合因素,申請執行人能否積極地提供執行線索,或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等等,有些案件的執行還涉及地方利益和一方大局,強制執行將會產生更大的社會矛盾,法院迫于壓力,導致執行不能,因此引起當事人積怨上訪。三是遏制違法上訪無法可依。國務院頒布的《信訪條例》擴大了憲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信訪的權利,加大了當事人私權事務的上訪權,使得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的公民私權事務可以脫離法律程序進行上訪尋求其他方式解決,而最終仍然歸落于原審法院處理。四是訴訟體制的缺陷。法院本身再審改判后給其他當事人造成了某種錯覺,認為只要上訪纏訪,引起法院重視,就可能有望把案件性質改判過來,對己有利的希望就可能實現。

上述兩種涉訴信訪案件,法院均無過錯,但面對當事人不斷的纏訴應如何妥善解決,筆者建議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訴訟指導和訴訟風險告知力度,針對當事人在訴訟能力上存在的差異加強訴訟指導,為當事人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訴訟風險,使當事人在訴前就對可能承擔的不利訴訟后果有充分的思想準備,正確對待輸贏,減少涉訴上訪案件。

二是推行法官判后答疑應對涉訴信訪。當事人對裁判有異議、疑問的,由立案庭接訪法官和原承辦法官共同到信訪接待室,對法律程序適用、證據認定、裁判理由等向當事人解釋、說明;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的,由原承辦法官與立案法官共同接訪,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改變了過去由立案接訪法官單獨接訪的局面,使涉訴信訪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三是加大執行工作力度,切實保障勝訴方合法權益。對有執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或采取財產轉移等非法手段,規避法律生效文書執行的,采取懸賞執行,限制高消費等方式,確保勝訴方合法權益的實現;對確無履行能力且被執行又屬社會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積極探索新的執行方式,如勞務抵債等,窮盡一切執行手段,慎用中止或終結執行措施,同時也要注意做好申請執行人工作,取得他們的理解,減少上訪。

四是積極發揮律師在信訪工作中的調解作用,利用當事人較信任自己聘請的律師的特點,通過他們作為媒介很好地與當事人溝通,特別是與敗訴方當事人溝通,說服教育當事人息訴,妥善化解矛盾。

五是依靠地方黨委政府支持,實現涉訴信訪分流。依靠地方黨委和有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減少和消除不當涉訴信訪的有效途徑。把已經省高院終審裁判的案件、經三級法院處理無誤的案件、經復查或聯席辦公會確認無誤的涉訴上訪案件,剝離出去,由黨委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穩定控制,在真正意義上實現法院管訴訟,黨政管穩定的目標。

六是堅持司法為民,真心實意關心幫助涉訴上訪戶,從生活上給予照顧,從精神上給予關心,從經濟上給予困難補助,從思想上進行教育,依法穩妥地解決矛盾和糾紛,避免上訪的無限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