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不斷創新思路,積極構建行政審判協調機制,不僅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還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一是拓寬思路 大膽嘗試行政協調機制。積極構建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交流渠道,增進訴訟雙方的理解,使矛盾不再進一步惡化,防止出現群訪、群訴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發生,同時也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二是創新手段 妥善處理好行政協調工作。依托人大,鈍化矛盾,提高協調親和力。對涉及社會穩定重大敏感案件,主動與地方黨委、人大溝通、協調,積極爭取地方黨委的領導、人大監督和政府支持,有效鈍化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三是公正高效 正確處理好調判關系。正確處理好加強協調與堅持當事人自愿的關系、協調與裁判的關系。協調要在當事人自愿接受協調的情況下進行,以確保行政協調的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協調與裁判的關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協調不成的,必須依法及時公正作出裁判,確保裁判質量,提高結案率。結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該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堅決判決予以撤消,以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