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雖然不是物權,但卻與物權息息相關。可以說物權法規定的每一種物權都與占有制度有關,如在所有權中,占有是其重要的權能;在他物權中,占有往往是他物權得以實現的首要條件。

在我國民法中,占有原來只是作為所有權或他物權的一項權能而存在,并非一類獨立的權利,更未從立法上確立占有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逐步發展提高,人們對物質財富的占有已滲透到各個方面,物的歸屬與物的利用相分離的情況不斷出現,如僅從所有權或他物權意義上對占有關系加以調整,在立法上顯然是不完備的。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充分借鑒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占有制度,將財產歸屬與財產利用相區別,確立了以調整占有人與非占有人之間因財產的占有利用而發生的財產關系為范圍的占有制度,與所有權和他物權一起構成三權鼎立的《物權法》立法格局,彌補了我國物權立法上的缺陷,無疑是《物權法》最具特色的部分之一,具有前瞻性和建設性。

一、占有的概念及性質

占有,是指對于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其中所謂物,是指能夠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價值的有體物。所謂控制,指物處于占有人的管理或影響之下;所謂支配,指占有人能夠對物加以一定的利用。通常對于動產的占有表現為控制,對于不動產的占有表現為利用。只要某人的控制與支配力在事實上及于該物,即成為占有人。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的權利,不影響占有的成立。占有人是為自己占有還是為他人占有,也在所不問。

關于占有的性質,理論界有事實說、權利說等不同觀點。通說認為,占有僅體現為人對物的支配管領關系,而并不反映某種權利關系。《物權法》采納了通說,即將占有規定為一種事實而不是權利,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和支持占有。因為,將占有規定為事實,占有人只須證明占有的存在,毋須證明自己是否有權占有,即可受到占有制度的保護;而若將占有規定為權利,當權利被侵害時,占有人須證明自己享有該項權利,當出現舉證困難的情形時,則可能發生不利于保護占有的效果。

占有體現在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除所有權人的占有之外,基于經營、承包、質押、留置等,產生他物權意義上的占有;基于保管、租賃、加工承攬合同等,產生保管人、租賃人、承攬人等債權意義上的占有;還有基于親權、監護、夫妻關系等產生的占有;以及無因管理產生的占有,等等。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為有權占有,當事人之間之間有關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義務等依照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法律責任等的合同約定優先于法律規定,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這既是該原則在《物權法》上的體現,也與《合同法》的規定相互協調和統一。

二、占有的構成要件

在實踐中,占有的形態是多種多樣的,但構成占有,至少必須要具備兩個要件:

1、在主觀上,占有人必須具有占有的意思。所謂占有的意思,是指占有人意識到自己正在占有某物,如果對自己占有某物毫無意識,或者意識到或者應當意識到是在為他人占有某物,則不具有占有的意思,因此無意識的占有物、占有輔助人的占有都不構成占有。

2、從客觀上,占有要求占有人事實上控制或管領了某物。占有人事實上控制、管領某物是占有的客觀外形,是占有的客觀構成要件。

三、占有制度的功能

(一)保護功能

占有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維護占有的秩序,防止任何人搶奪或妨害占有人的占有,從而維護社會財產秩序和社會安全。可以說,占有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社會的安全利益。所以,占有一旦存在,就應當受到保護,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變占有的現狀。即使是非法占有,也應當受到占有的保護。除了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可以剝奪占有人的占有之外,任何人不得沒收、強占占有人占有的標的物,否則占有人有權行使占有保護請求權。

(二)公示功能

就動產而言,占有具有公信力。占有的公信力是指,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動產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為權利人,占有人與他人就其占有的財產發生交易,他人基于對動產占有的信賴而完成了交易,此種交易應當受到保護。一旦某項動產為某人占有,在沒有相反的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就應當推定其為該動產的權利人。

四、占有的種類

占有的分類并不是僅具有單純的理論研究的意義,不同種類的占有法律關系中的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甚至直接影響到占有人能否取得對占有物的權利,關系到占有物的原權利人對該占有物的原權利能否恢復。因此,占有的種類對正確認定占有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不同的標準,占有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一)有權占有與無權占有

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權的依據,將占有分為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所謂本權,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對物進行占有的權利。有權占有即指有本權的占有,如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占有,質權人依質權對質物的占有;無權占有是指無本權的占有,如對于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的占有。

區分有權占有和無權占有的意義在于:

1、無權占有人在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負有返還的義務,而有權占有人可以拒絕他人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返還請求權。

2、作為留置權的成立要件的占有必須是有權占有,如果是無權占有,則占有人不因此而享有留置權。

(二)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和惡意占有是無權占有情況下的再分類。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權利而仍然占有,即占有人占有該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反之,如果占有人明知其無占有的權利或對其有無占有的權利有懷疑而仍然占有,則應為惡意占有。

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區別的意義在于:

1、如果占有人在購買他人無權處分的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該財產也是善意的,這樣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但惡意占有人則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得到該財產的所有權。

2、在不當得利返還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還現存的利益,而對于已經滅失的利益不負返還的責任,而惡意占有人在此情況下則應負賠償責任。

3、在返還原物時,善意占有人可請求所有人返還其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費用,而惡意占有人在返還原物時,無權請求占有人返還其支付的費用。

(三)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

依據占有人對于占有是否具有直接的關系,可將占有分為直接占有與間接占有。前者是指,直接對于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占有;后者是指,占有人并不直接管領物,而是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而享有的對物的間接的支配關系。

原初意義上的占有僅指直接占有,而后通過擴張,使得民法上關于占有的規定原則上也能適用于間接占有,而且動產的交付可以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便捷了交易。

(四)自己占有與占有輔助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而占有輔助是指,基于特定的從屬關系,受他人的指示,而對物進行事實上的管領。占有輔助與間接占有的區別在于:占有輔助人服從他人的指示,而間接占有人無須聽從他人的指示,因此占有輔助人本身不是占有人,但間接占有人屬于占有人。

區分自己占有與占有輔助的主要意義在于確定誰是真正的占有人,占有輔助人雖然事實上控制和管領了某物,但并不因此而取得占有,而是以他人為占有人。占有輔助人因不是占有人,自然不享有或承擔基于占有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五)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

當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對物進行的占有稱為自主占有;如果不是以自己所有意思而進行的占有則為他主占有。

自主占有與他主占有的區分,并不在于確定誰是真正的占有人,而在于是否可依占有時效而取得所有權。占有人只有具有將財產據為己有的意思,才可依占有時效而取得所有權。

五、占有的取得、變更與喪失

(一)占有的取得

1、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依據他人的占有而取得的對某物的占有,即占有人基于事實上的管領力而原始取得占有。此種原始取得的原因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侵權行為。但是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該占有必須是外界可識別的;其二,由于占有需要具有占有的意思,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取得占有。

2、占有的繼受取得

占有的繼受取得,是指當事人依據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占有,主要的方式就是通過法律行為或者繼承而取得占有。前者如通過質押合同而使質權人取得對質物的直接占有,而出質人取得對質物的間接占有;后者如兒子繼承父親的房屋而取得的占有。

(二)占有的變更

占有的變更,是指占有從一種類型轉向另一種類型,比較重要的幾類占有的變更為:

1、有權占有變為無權占有

當占有人喪失其本權后仍為占有的,則其有權占有變為無權占有。例如,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不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時,其有權占有變為無權占有。

當占有人的有權占有變為無權占有時,物的所有權人有權行使返還請求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

2、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

當無權占有人知道了或者應當知道其占有是沒有合法根據之時,善意占有變為惡意占有。例如,某人認為其是某物的所有權人而對該物進行占有,當真正的所有權人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原物而獲得生效的勝訴判決時,某人從此時起被視為惡意占有人。

3、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

當他主占有人向使自己成為占有人的人表示了所有的意思時,他主占有成為自主占有。例如,承租人向出租人表示自己是租賃物的所有權人時,此時承租人所進行的他主占有變為自主占有。這種他主占有人所作出的表示為單方法律行為,一經作出即生效力。表示的形式可以是言詞,也可以是行為。

(三)占有的喪失

1、直接占有的喪失

當占有人喪失了對某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時,其喪失了直接占有。此種事實上管領力的失去可能是出于占有人自己的意思,例如,甲將看過的小說《天龍八部》一套出售給同學乙;也可能是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導致直接占有的喪失,例如,甲的這套小說《天龍八部》被同學丙所偷竊。

2、間接占有的喪失

間接占有的喪失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當直接占有人喪失占有時,無論喪失的原因是什么,因間接占有已經無所附麗,所以間接占有均歸于消滅。

2)直接占有人不承認間接占有。例如,甲學生借用了乙學生一本教科書,此時甲為直接占有人,而乙為間接占有人。當甲不再為乙而占有該書,而是宣稱自己是書的所有人時,則乙對該書的間接占有消滅。

3)喪失了返還請求權。間接占有人基于一定的法律關系對于事實上占有其物的人享有一定的返還請求權,如果此項請求權因期間經過或者解除條件成就而消滅,則間接占有也歸于消滅。

六、占有的效力

(一)權利推定

近代民法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權利義務關系首先應從其外部表現的形式加以判斷,不動產依據登記,而動產則依據占有。此外,現實生活中占有人對物的占有大多是基于本權的作用,如所有權、質權、留置權等,因此當某人占有某物并在其上行使某種權利時,就可以通過占有這種外觀而推定占有人是合法的享有該項權利的,這就是所謂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

(二)善意取得

財產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財產,如果他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將依法即時取得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

善意取得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時是善意的。所謂“善意”,是指行為人的內在心理活動狀況。在判斷受讓人是否為善意時,應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讓人是善意的,應當由原權利人對受讓人是否具有惡意進行舉證,如果不能證明其為惡意,則推定其為善意。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三)占有物的使用收益

1、有權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使用收益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處理

《物權法》第241條規定:“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據該條,既然有權占有是基于某種本權而進行的占有,而產生該本權多是合同關系以及少數法律規定(如留置權),因此這種情況下,占有人對于其占有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能否使用、能否收益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就應當首先按照合同的約定解決;在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時候,應依據法律的規定解決。

2、無權占有人對占有物的使用收益取決于其是善意占有還是惡意占有

1)對占有物的使用

依據《物權法》第242條規定,如果善意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其不負賠償責任,但是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對占有物的收益

《物權法》第24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使用占有人因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這就意味著善意占有人和惡意占有人都應當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有權就因維護占有物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從權利人處獲得償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善意占有人的一種優待。

(四)占有人的賠償責任

當占有人為有權占有時,則其可以基于本權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其他人的返還請求權。但是,如果占有人為無權占有時,真正的權利人有權請求其返還原物,則占有人應當返還原物和孳息。如果占有物發生滅失、毀損,此時應當區分造成占有物滅失、毀損的原因以及占有人是善意還是惡意,分別處理。

1、善意占有人的責任

1)善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滅失、毀損時的賠償責任

如果善意占有人因過錯而對占有物造成損害,使之滅失或毀損,而無法返還占有物給權利人時,依據《物權法》第36條,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如果善意占有人侵害物權,給權利人造成損害的,權利人依據《物權法》第37條、《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2)非因可歸責于善意占有人的原因導致占有滅失、毀損時的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物權法》第244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就意味著當占有人是善意時,其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只要不是因為可歸責于占有人的原因而發生毀損或者滅失,那么該善意占有人只需要將因占有物毀損或滅失而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即可。如果權利人的損害沒有得到足夠的彌補,善意占有人也不再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惡意占有人的責任

1)惡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滅失、毀損時的賠償責任

惡意占有人因過錯造成占有物損害,使之滅失、毀損時,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的民事責任,在給權利人造成損害時,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與善意占有人相同。

2)非因可歸責于惡意占有人的原因導致占有物滅失、毀損時責任

《物權法》第244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定明顯加重了惡意占有人的責任。當占有人是惡意的時候,其不僅要承擔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的返還責任,還需要就權利人在獲得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之后仍然存在的損失加以賠償。《物權法》規定對惡意占有人加重責任有利于防止侵害他人財產的侵權行為。

七、占有在物權法上的保護

占有的保護就是法律對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遭受損害的保護手段。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占有的保護請求權。具體包括三種形式:

1、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第1句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這里所謂的“占有人”不僅包括有權占有人,也包括無權占有人。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所指向的對象是侵奪占有物的人及其繼承人。但是善意的特定繼承人在符合善意取得規定的情況下,其占有受到法律保護,該請求權不得針對他。此外,即使侵奪人對于占有物享有實體權利,如所有人或出租人,占有人亦得針對其行使返還請求權。

根據《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這一規定表明,占有物的返還請求權適用一年的除斥期間。

2、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

《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第2句規定:“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這是對占有保護請求權中的排除妨害請求權和消除危險請求權的規定。當占有人的占有被妨害之時,占有人有權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當占有人的占有雖未被現實妨害,但是存在妨害的危險時,占有人有權要求停止該妨害。

另外,對于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物造成損害的,物權法賦予占有人損害賠償請求權。《物權法》第245條第1款第3句規定:“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一規定,意味著將占有這一事實狀態納入到侵權行為法的保護范圍,賦予了占有人以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八、準占有

占有的對象僅限于物,因此當某人對于某種權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時,不屬于占有的范圍。但是由于這種對權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與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沒有本質的區別,因此各國及地區法律也相應的給予保護。學理上將此種對于某種權利的占有稱為“準占有”。所謂“準”指的就是準用,即“準占有”要準用關于占有的規定。

九、有關占有的法律適用

物權法中多次出現“占有”一詞,但應當注意的是,物權法第五編規定的占有與物權法中其他部分出現的占有并不都是相同的。在法律適用上,如果有其他法律規定了占有,或者物權法中的其他部分對占有制度的規定,都將優先于該法第五編規定的占有制度,只有在沒有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適用物權法第五編關于占有制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