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學知識在民商事案件調解工作中的運用
作者:張明廣 發布時間:2007-08-17 瀏覽次數:1607
筆者從事民商事案件審判工作多年,深感民商事案件能夠調解、宜于調解,基礎全在于當事人在接受法院調解過程中的心理活動過程有章可循,準確把握當事人之心理狀態,對于提升調解率大有裨益。如果可以結合心理學知識進行科學利用,則更是“如虎添翼”,可收事半功倍之效。以下是筆者的一點粗淺看法。
一、當事人心理特點分析
基于法院調解的特殊的社會環境和條件,法院調解帶有一定程度上的強制性,對當事人的心理影響十分強烈,這種心理影響貫穿于整個案件調解的過程,導致民商事案件當事人在接受法院調解過程中的心理呈現出以下3個特點:
1、偏見和藐視
(1)偏見。封建的舊中國民刑不分,當事人往往在法律認識上存在誤區,認為打官司就相當于犯了罪,不愿和官府打交道,如果當了被告,則更加惱火,俗說便是兩家從此有了“子孫仇”,“一輩官司,十輩仇恨”。有的當事人甚至還表現出因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訴訟,而對法院產生強烈的怨恨情緒。
(2)藐視。這是一種典型的逆反心理表現。當事人在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強制力可能對自己無理要求的實現產生威脅時,容易出現這種反常的心理。具體表現為不把人民法院放在眼里,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
2、選擇傾向失當
在訴訟中,無論原、被告都有著很強烈的勝訴需要,尤其在農村地區,會“不惜一切代價”要打贏官司,這就使之在認識上具有明顯的最大可能的傾向于自己的選擇意識和傾向。表現為:
(1)“回避”,對自己有利的事實,證據反復陳述提出,對自己不利的不提不問。
(2)“遲鈍”,對自己不利的事情表現出反映遲鈍,故意裝做糊涂。
(3)“健忘”,雖然法官苦口婆心把法律道理講得十分透徹,當事人也表現出很是理解,但是很快就予以否認。
其實,人的認識都是按其需要進行的,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定向性、選擇性,認識上的這種特性往往成為調解工作的強大阻力,因此法官做調解工作時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要耐心等待,準確把握時機,通過加大信息壓力差和情感交流克服當事人認識上的偏差,引導當事人的正確認識,切忌一味指責,避免轉化為與法官之間的矛盾,使調解陷入尷尬的僵局。
3、無理對抗
無理對抗產生于情緒出現障礙時,由于當事人的認識能力和意志行為出現偏差,阻礙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信息交流與情感交流,化解不當就成為調解工作的障礙。
在訴訟中阻礙調解工作的當事人情緒障礙一般表現為恐懼、緊張、怨恨、煩躁、出氣、懷疑,這些情緒障礙都不利于調解工作的進行,審判人員應善于發現并積極克服,針對當事人不同的情緒障礙采取不同的策略和方法,把握調解工作的最佳突破口。
二、成因機制分析
1、調解工作成敗的基礎??準確把握行為與心理的辯證關系
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調整人們的行為的社會規范,法院調解從本質上講就是適用法律以調整當事人的行為,解決其爭執的過程,調解的特點是通過說服教育影響當事人的心理而達到調整其行為的目的。因此了解當事人的行為與心理之間的辯證關系是調解工作成敗的基礎。
心理是行為過程中對外界刺激的反應,行為則是在心理因素支配下的動作、活動,多次同類行為使心理以一定形式固定下來。這種固定形式的心理狀態成為人的一種心理定勢即需要,支配著人具有重復同類行為的趨勢。因此,設法控制和改變人的心理定勢,可以使人自我調整自己的行為活動,這就是調解的根本方法。簡言之,心理與行為是人適應外界的兩種基本方式,兩者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行為是受心理支配的,人的實現行為的產生是由心理定勢和心理決策活動兩部分決定和支配的。定勢產生需要,決策是決定人的直接行為的心理過程,在此過程中要做兩個選擇:(1)選擇人的需要結構中在當前的條件下最需要的要求(2)選擇在當前環境條件下最易實現,獲利最大的現實需要,并盡量避免損失。在法院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既想勝訴,又想多得一些物質利益,在此種情況下,法官即調解主持人指出如果他堅持無理要求不可能勝訴,當事人權衡利弊和現實性(心理決策過程),就會放棄無理要求,接受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因為這樣才能滿足當事人勝訴的心理需要。
2、一個走向成功的過程??態度與說服
態度是人的心理定勢的重要形式之一,它的主要特點是具有濃厚的情緒特色,它對某種事物具有評價好惡的功能。其次,態度的特點是對認識的定向作用,也就是人具有某一態度之后,他的認識活動就受態度影響,態度使人的認識活動總是尋找與其相協調、相一致的因素,調解過程中,法官僅僅了解了當事人的行為與心理關系遠遠不夠,還需要了解的問題是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態度,只有如此,才能有的放矢地對他們進行說服工作。
例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法律的認識,對事實的認識總是尋找有利于他的要求方面,而不注意不利于己的方面,它使當事人的認識具有明顯的選擇性。不利的因素,即使擺在眼前也視而不見,對有利的因素則固執己見。由此可見,積極的態度是一種動力,而消極的態度則是一種阻力。作為一種心理定勢,具有極大的穩定性,即不易改變的性質,正所謂“江山易改,本性難移。”由于態度的這一性質,使人的心理建立起抵制說服的防御體系,但態度并非牢不可破,堅不可摧,態度在一定的條件下依然可以轉變。
促使當事人態度改變的三個條件:
一是強化與態度相對立的刺激,使之在對這些刺激的反應過程中形成新態度,從而減弱、抵銷原態度。
二是使支配態度的行為歸于無效。
三是幫助行為人對形成其態度的各種因素再認識。
如張三欠李四債務五千元,李四經多次追索未果,李四便選擇非法扣押張三汽車的行為逼迫張三償債。相比之下如果李四通過訴訟不僅不違法還可以獲得法律救助,因此李四采取違法做法是態度選擇上的錯誤,通過揭示李四的錯誤認識,可使其自行改變態度。
這種設法通過人的內部心理因素改變他的某種態度的做法就是說服,說服必須由說服人把某些信息傳遞給被說服人,以引起被說服人的心理變化,說服就是克服人的認識的穩定性,促使其思想轉變到正確的認識上來,說服是調解工作的核心,說服是一個過程,它是通過宣傳及人際互動作用實現的。說服首先是進行道德與法律宣傳,通過宣傳將正確信息傳遞給當事人,使其形成一定的心理態度。其次人際互動即人際關系主要包括權威關系、親近關系,它們對說服工作也會產生積極或消極影響。
三、調解的終極目標??請接受法官的忠告
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對于不同的民事案件必須因案制宜,使用不同的調解方法,針對個性化不一的當事人必須因人制宜,不能一個模式走到底,禁止教條主義和經驗主義。正確科學的方法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與捷徑,否則就會南轅北轍,事與愿違。調解就是要當事人相信法官,從而接受法官的忠告,最終實現一種程度不同的妥協。
(一)成功調解的基礎環節在于審理前的準備
審前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關系到調解的成敗,具體包括:
1、審查訴狀和答辯狀,理清爭執的焦點,確定調解的重點、難點,把握當事人的心理狀態。
2、審查當事人提交證據,搞好證據交換。
3、制做一份詳盡的庭審提綱,使庭審活動邏輯有序,層次分明,設計應對方案,樹立法官的威信。
(二)接受法官忠告的途徑??每一條成功的途徑都是調解協議的背景音樂
通過筆者的探索,并借鑒成功法官的做法,總結出以下幾種有利于成功調解的方法:
1、名片效應法。法官不要擔心當事人找了說情者,利用得好,可以“借力”。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為了勝訴,經常“托熟人”“走后門”,以對調解工作施加影響,當事人為了使這種影響更加有效,常常找一些職務高、名氣大的人為他說話講情,對此法官就要及時把握調解信息,巧妙利用這些人的權威作用,當事人找這些名人的心理是基于這些人在他們心中享有很高的威信,因此這些人的觀點當事人就容易接受,所以法官要及時把法律和案件及自己的調解意見傳播給當事人找到說情的“名人”,讓這些“名人”再把這些觀點意見傳遞給當事人,達到調解的目的。法官借助于某些在當事人心目中具有威信的名人和已被這些名人贊同的觀點來宣傳、傳播自己觀點的調解方法就是“名片效應法 ”,這種方法是變外界干擾、阻礙、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的有效方法。
2、自家人效應法。在調解過程中,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和諧、協調的思想溝通關系是調解工作的前提與基礎。生活中,如果兩個人有共同之處,那么就有助于思想的溝通。民事法官要善于利用這一規律,建立與當事人之間的信任關系,達到調解之目的。任何兩個人之間,總能找到共同之處,如年齡、性別、信仰、文化、愛好、性格、職務、遭遇等,法官發現與當事人之間的共同之處,有利于在情感上產生共鳴,讓當事人產生一種法官把我當作家里的人的感覺,這樣思想就容易溝通,思想溝通了說服工作就更有效。
3、教材示范法。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可以借用以前自己承辦的或者在報刊雜志電視等新聞媒體上報道的較有影響關鍵是與當前正在調解的案件相關的案例,以案說法,將案例適用的法律、處理意見等信息傳遞給當事人讓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進行重新認識,改變自己的原有態度,重新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向和模式,產生達成調解協議的直接行為,從而實現調解目的。
4、回歸本位法。引導當事人從利益的本源去思考,回歸本位,往往容易使得當事人靜下心來考慮各方的利益平衡,從而有利于調解。在審判實踐中,針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案情,必須采取不同的調解策略,調解的過程,我們不能偏面地理解為“和稀泥”,“搗漿糊”,更不能理解為調解就是一味地不要原則,一味地講求一團和氣,要達到最佳調解效果,必須因案制宜,特殊情況特殊處理。辯證唯物主義告訴我們,矛盾既具普遍性,又有特殊性,司法實踐中的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各不相同,因此就要求法官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特殊矛盾特殊對待。例如有的案件當事人由于實際控制了某些客觀物品或客觀環境,成為“既得到利益者”或者據有“主動權”。
5、中醫診療法。在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摸透當事人的心理動態就象中醫里面的診斷病情,非常關鍵,中醫強調對癥下藥,民事調解也是同樣的道理,必須有的放矢。民事法官要善于審時度勢,巧妙借鑒中醫診病的“望、聞、問、切”四法。所謂望,即觀察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外部活動,通過對當事人表現進行觀察,了解當事人的心理活動。聞,就是聽,要耐心地聽,通過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了解案情,了解當事人的真實想法,并可以借此增加當事人對法官公正的信任感,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建立起良好的情感交流,克服當事人的心理恐懼感,緩和緊張氣氛,淡化當事人的煩躁等情緒障礙。問,就是詳細詢問案情,查明案件事實,為調解打好事實清楚的基礎。當然,在民事審判中的問,不是簡單的隨便的問,一個有經驗的民事法官善于提一些可以快速發現問題焦點的問題,避免當事人漫無目的地反映情況。切, 也就是“把脈搏”,尋找矛盾焦點,往往在調解中一旦發現了脈搏之所在,工作很快便會有起色。每一個民事案件都應通過上述四個步驟,這樣才易于法官準確把握矛盾焦點,然后才能“對癥下藥”,做到“藥到病除”,達到調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