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一村民與朋友同席暢飲后,獨自駕駛摩托車返家途中,不慎摔倒在路邊身亡,死者親屬要求陪酒者給予賠償。816,江蘇省沭陽縣法院審結了這起因酒后駕車遇事故身亡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2007616下午,江蘇省沭陽縣村民丁紅云騎摩托車同丁偉一起至朋友黃志剛家,請黃志剛協助辦理身份證。當晚,黃志剛留下丁紅云與丁偉吃飯、飲酒,期間,三人共飲數瓶啤酒。丁紅云飲酒過量,獨自駕駛摩托車回家,行至離黃志剛家一里多路的水泥路邊時,不慎摔倒致死。丁紅云死后,經鑒定,其血中乙醇含量為180mg/100ml。事故發生后,死者親屬要求黃志剛賠償未果,遂以其勸丁紅云飲酒,致丁紅云飲酒超標,未盡護送義務等事項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黃志剛賠償因親屬丁紅云死亡而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45000元。被告則辯稱其沒有勸酒,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丁偉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飲酒及酒后駕駛車輛存在的潛在危險應當預見,被告與丁偉明知丁紅云駕駛摩托車,仍讓其飲酒過量,且對丁紅云酒后駕駛摩托車未盡到一定的護送義務,被告與丁偉對丁紅云酒后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丁偉與被告各擔10%)。丁紅云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酒后駕駛摩托車在事故中死亡,對造成自身死亡所產生的損失應負主要責任。原告未向丁偉主張權利,其僅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系對其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對丁偉應承擔的份額不作處理。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法律規定不符。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原告因其親屬丁紅云死亡而產生的損失即死亡賠償金116260元、喪葬費10478.5元,共計126738.5元,由被告黃志剛賠償12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