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返家途中亡 陪酒人擔責二成
作者:彭金波 發布時間:2007-08-16 瀏覽次數:1855
本網宿遷訊:一村民與朋友同席暢飲后,獨自駕駛摩托車返家途中,不慎摔倒在路邊身亡,死者親屬要求陪酒者給予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與丁偉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飲酒及酒后駕駛車輛存在的潛在危險應當預見,被告與丁偉明知丁紅云駕駛摩托車,仍讓其飲酒過量,且對丁紅云酒后駕駛摩托車未盡到一定的護送義務,被告與丁偉對丁紅云酒后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丁偉與被告各擔10%)。丁紅云亦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酒后駕駛摩托車在事故中死亡,對造成自身死亡所產生的損失應負主要責任。原告未向丁偉主張權利,其僅要求被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系對其民事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對丁偉應承擔的份額不作處理。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法律規定不符。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決原告因其親屬丁紅云死亡而產生的損失即死亡賠償金116260元、喪葬費10478.5元,共計126738.5元,由被告黃志剛賠償126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