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當前委托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曹川 發布時間:2007-08-15 瀏覽次數:1663
委托執行是指管轄法院在不便于直接執行的情況下,將案件委托外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的一種法律制度。委托執行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跨轄區執行案件執行難,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切實保障跨轄區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委托執行的實踐中,委托執行的效果并不盡如人意,存在很多問題。
一、當前委托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續不全或法律文書確有問題
有的委托法院給受托法院的執行手續、資料不全,使受托法院無法及時執行,甚至難以執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書確實存在難以執行的問題,法律用語模糊不清、判決主文內容不明使受托法院無法予以執行。
2、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難以達到預期目的仍委托執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財產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執行會出現中止、終結現象,為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或者存在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兩地法院為此相互公函來往,浪費大量時間。當前,人民法院執行案件壓力比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觀方面的原因如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詢等情況的存在出現執行難,而申請人又緊催法院去執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執行的條件便將案件委托出去,以此應對申請人的要求。
3、受托法院對委托執行事項存在執行不及時、不到位和執行拖延現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對此類案件只作登記,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結案統計范圍;有些法院甚至對委托案件連登記都沒有。其次,因為委托執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終檢查案件的范圍,這就造成受托法院對委托案件的執行責任心不強,內外有別,執行委托案件有時完全憑執行人員個人喜好,有時間就執行,沒時間就不執行,從而造成委托案件難于執行。
4、受托法院出現推諉應付問題
受托法院經常以當事人難找,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等原因為借口,對委托案件推諉應付。受托法院即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為了地方利益和個人的關系,受托法院的執行人員在執法上就
會有意無意地偏袒被執行人,刁難申請人,從而不依法執行。還有些受托法院為達到不予執行的目的,對受托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橫加指責,拒不執行。這樣就出現一種怪現象,人民法院到外地執行,外地法院還會應其請求積極予以配合執行,但將執行案件委托給其所在地法院執行,而一經委托,案件就如同石沉大海了。究其根源,還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二、解決委托執行問題的對策
1、加強對委托執行工作的監督力度
委托法院委托執行后,應及時同受托法院聯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受托法院也應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委托法院。同時受托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應建立完善的督查機制,定期檢查委托案件的執行情況。
2、加強對委托執行案件的管理
有些委托法院明知被執行人無確切住所、長期下落不明,又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仍委托執行,以及被執行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或已經宣告破產仍委托執行,加重了受托法院的負擔。對上述類型的案件,應當及時依法裁定中止執行或終結執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負責任地委托外地法院執行。對受托法院來說,規范立案方式,加強委托執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執行案件應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執行,并將其納入本院的收支結案體系,完善監督激勵機制。
3、加強執行隊伍建設
加強執行隊伍建設,舍得將法院內部素質高、業務精的人員放在執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為民的教育力度,培養一批政治素質、業務素質較高,具有一定組織、指揮、協調、判斷和獨立工作能力、高素質的執行人員,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4、加強檢查和處罰力度
首先,在委托執行中,執行權由受委托法院行使,對中止、終結或變更執行主體的裁定權由委托法院行使。如果受委托法院告知委托法院對案件需要中止、終結,委托法院可以調查核實,也可以根據情況由自己組織執行。其次,建立委托執行案件單獨呈報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內部或上級法院對委托案件定期進行檢查,對無故不辦,久拖不執的案件進行督辦,限期執行。并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加大處罰的力度,在有關媒體上對不依法執行的受托法院進行通報批評,充分調動受托法院的積極性,使委托執行在執行工作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5、加大宣傳工作力度
委托執行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減輕當事人訴累和法院執行壓力的好方法。在執行機構改革中,應大力宣傳委托執行的優勢,使人們明白委托執行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使之有一個良好的氛圍,建立全國法院一盤棋的大格局,使委托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