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被調查人郁某,平時表現尚可,因父母疏于管教,交往社會不良青年,致使走上犯罪歧途;如能嚴于管教,慎于交友,其社會危害性不算太大;……結合其居住情況等綜合考察,有進行社區矯正的條件”,這是一份調查報告的內容,宣讀這份調查報告的是海安縣曲塘鎮司法所一工作人員,而地點卻是在海安法院少年法庭上。據悉,這是該院自20066月起實施非監禁刑罰社會調查辦法以來,社會調查員第一次出現在該院法庭上。

這是一起普通的盜竊案,被告四人中有三人均為青少年,根據該院非監禁刑罰社會調查辦法,該院委托曲塘鎮和墩頭鎮司法所對此案三名青少年被告進行社會調查,調查被告的人身危險性、幫教條件、犯罪原因、不良社會交往、家庭背景、生活居住條件等,以作為對被告人適用刑罰的重要參考。

開庭前幾天,三名社會調查員接到法院通知,要求他們在開庭當日出庭,在法庭上宣讀對被告人的調查報告,這是他們第一次接到法院這樣的通知,因為按照以往的做法,社會調查員只需在開庭前將客觀公正作出的書面調查報告提交法庭就可以了。經了解才知道,這是近日該院出臺的一項新舉措,將社會調查員出庭制度化。為準確量刑,更好地實施非監禁刑罰社會調查辦法,該院要求對未成年犯和可能適用緩刑的青少年犯實施社會調查的人員應當出庭,在法庭上宣讀調查報告,并由法庭組織質證。

該院刑庭庭長楊吟東說,“社會調查員都來自社區矯正機構基層人員中,要求他們應當出庭,不僅可以使調查報告的內容更直觀地展現在法庭上,而且法官與公訴人可以通過詢問了解調查報告的具體情況和客觀真實性,被告人認為調查報告有不實之處也可以提出質疑,從而在根本上確保法院委托社會調查的客觀公正,保證量刑的準確性。同時,通過庭審,社會調查員了解案件基本案情后,也有利于他們對被判處非監禁刑罰的人員更好地開展矯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