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名工人拿回應有經濟補償 弱勢群體利益最終得到保護
作者:徐曄樺 發布時間:2007-08-13 瀏覽次數:1360
本網南通訊:如東法院岔河法庭近日審結了33起勞動爭議系列案件,涉案的33名工人在法院判決后均得到了應有的經濟補償。
該33起案件的原告均為南通約克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約克公司),33名被告曾為如東第二通用機械廠(以下簡稱二通廠)的員工。1994年,二通廠與另外幾方股東合資成立了約克公司,包括33名被告在內的131名職工被整建制劃轉入約克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今年初,約克公司因歇業,要求與33名被告解除勞動關系,但在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和工作年限方面,與被告發生爭執。原告認為應按原告的工資表計算平均工資,以33名被告在原告單位的工齡為工作年限,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力、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因用人單位的合并、兼并、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而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應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原告是二通廠用部分資產與其他股東合資成立的,33名被告從二通廠轉至原告單位工作存在連續性,二通廠也未給付過經濟補償,故計算經濟補償金應以33名被告從二通廠工作時開始計算。其次,原告在舉證平均工資時僅提供了工人工資表而未提供相應的考勤表,原告亦承認有停工的情形,因而僅憑工資表無法確定工人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的平均工資。而2006年被告養老保險的工資繳納基數是雙方確認后形成的,以此作為被告的平均工資即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更具有合理性。為此,法院按照上述標準分別計算出了33名被告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并判決原告在十日內履行。該判決維護了被告方作為弱勢群體的基本權益,原告亦未在上訴期內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