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14萬 礦管所長被判刑
作者:徐梅 朱紅雷 發布時間:2007-08-08 瀏覽次數:1350
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縣法院審結一起貪污受賄案,被告人陳某因在擔任銅山縣某鎮礦管所所長和國土資源所所長期間貪污受賄14萬, 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銅山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間,被告人陳某在擔任銅山縣某鎮礦管所所長、銅山縣國土資源局某土資源所所長職務期間,采取收入不入帳、做虛假支出等手段,將本鎮一企業贊助給本單位的5萬元錢,用來給自己買車花掉2萬、買房花掉2萬,剩余1萬用于平時自己花銷,使用同樣手段將從另一單位報銷來的本礦管所的修房款2萬元,拿回家1萬歸自己使用,任職期間還曾攜帶家人到北京旅游,花掉公款12000萬元。
1997年至2007年間,陳某利用其先后擔任銅山縣某鎮礦管所所長、國土資源所所長的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該鎮某鋼鐵有限公司總經理所送現金5000元,分別數次收受該鎮厲某、李某、鄭某等八人所送現金共計55000元,收受該鎮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主任徐某所送現金5000元、村民王所送價值3000元的戒指一枚,錢物總計價值人民幣68000元,并為請托人在辦理礦山開采證、土地復墾工程、土地拆遷、非法采礦的查處等方面提供幫助。
上述事實,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
法院同時查明,被陳某在銅山縣紀委因違紀問題受到查處時,主動交待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已將贓款全部退出。
銅山法院認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陳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務,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件偵查中,陳某主動供述其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同時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已退出全部贓款且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處貪污罪有期徒刑五年;判處受賄罪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將受賄贓款68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貪污贓款72000元,發還被害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