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著力從源頭上加強訴訟調解保障機制建設
作者:徐潔 發布時間:2007-08-08 瀏覽次數:1144
本網徐州訊:新沂法院著力加強訴訟調解保障機制建設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案結事了。結合本院實際制定系統的訴訟調解工作規范及具體操作辦法,從組織制度上保障調解工作有章可循、和諧開展。
一是把訴訟調解作為審判工作中的重點考評之一。把訴訟調解效果作為評判各民事審判業務庭及每位審判人員工作的重要指標,對訴訟調解及息訴服判率進行量化綜合動態考核。同時實行調解工作排位制度,定期通報各業務庭訴訟調解工作進展情況,對涌現出來的調解能手及時給予表彰,激勵審判人員不斷強化訴訟調解的責任心和積極性。
二是積極構建調解網絡。充分運用人民法院職能優勢,積極幫助健全轄區人民調解組織網絡,精心指導鄉村人民調解組織提高業務能力,并及時暢通訴訟渠道,抓好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的銜接工作,努力形成規范有效的民間糾紛快速反應調處機制,將大量糾紛化解在基層,從源頭上減輕訴訟調解工作的壓力。
三是設立流動法庭、便民法庭,推行巡回調解,從改進和完善調解方法方面推進訴訟調解工作的健康快速進行,保障調解功能充分發揮。
四是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著力構建在黨委領導下,各部門齊抓共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加強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迅速建立三種調解手段相互銜接配合的大調解工作體系。使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組織網絡更加完善,隊伍素質明顯提高,運行機制科學規范,工作效能不斷提高,做到一般糾紛不出社區(村)、較大糾紛不出街道(鄉鎮)、重大疑難糾紛不出區;防止惡性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防止集體進省赴京上訪案件的發生。
五是建立勸導機制規范調解行為。按照“合法、自愿”的調解原則,結合新時期司法調解工作實際,進一步強化訴訟調解機制的功能,規范調解行為。要不斷研究總結推廣訴訟調解的方法和技巧,建立勸導調解機制,引導當事人盡可能選擇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做好當事人息訴工作,提高調解結案率。要依法擴大司法調解范圍,除民商事案件外,要積極做好刑事自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及執行和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