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射陽法院為了防止在執行案件辦理中出現怠于辦案、徇私辦案的情況,出臺三項措施,進一步規范執行行為,化解涉執信訪。

一是實行到期未結案件匯報制度。該院要求所有執行人員必須在三個月內執結新收案件,到期未能執結的,由承辦人攜卷宗向執行局長、執行長聯席會議作匯報。對案件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問題分析研究,找出相應對策措施,對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的,限期執結。加強執行人員的辦案責任感和緊迫感,防止因怠于辦案、徇私辦案的情況引發新的投訴、信訪。

二是成立執行應急實施組。成立執行應急實施組,由執行局長、執行長組成執行組,負責執行須恢復執行但尚無承辦人的舊存中止案件、債券憑證執行案件、5個月以上未結案件、當事人對執行法官不滿意案件。在執行局接待場所設立公告牌,告知當事人有關案件應急實施的條件。應急實施組成立以來,該組已處理被執行人長期逃避執行、涉及縣內重點企業、當事人信訪投訴案件等20余件,依法拘留11人。

三是建立投訴信訪局長督辦制度。該院向申請執行人承諾,對執行法官不滿意投訴的案件、所有涉及信訪的執行案件,由執行局長督辦。在督辦后當事人仍然不滿意的,要求承辦人向執行長聯席會議匯報情況,若仍不能妥善執行的,換由其他法官執行。對督辦案件中當事人反映問題屬實的,扣發承辦人質效考核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