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法院呂四法庭發揮代理人作用提高調解成功率
作者:陳南松 發布時間:2007-08-06 瀏覽次數:1142
本網南通訊:啟東法院呂四法庭所受理的案件中,有大量的當事人從事漁業生產和經營電動工具,人員流動性大,送達十分困難,且當事人不到庭現象比較突出,導致許多案件無從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因此,呂四法庭非常注重利用一切可能,努力提高可調解成功率。
呂四法庭在總結審判工作經驗時發現,有不少當事人因不理解法律規定,常常對法官提出的調解方案持懷疑、保留的態度,而有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案件,多數當事人能夠聽從其代理人的意見,從而大大增加了調解成功的可能性。與此同時,呂四法庭還發現,該庭受理的案件中,除缺席審判的案件外,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案件占到八成以上。針對這些情況,呂四法庭充分發揮代理人的作用,使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的調撤率保持在一個較為穩定的水平。
呂四法庭和代理人及代理人相互之間的工作互動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一是在受理案件后,通知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進行庭外和解,承辦法官一般不參與和解過程,達成調解方案后,由代理人將和解結果告知承辦法官。二是通知代理人出席庭前調解,對一些有了初步調解方案,雙方分歧不大的案件;一方當事人要求提前處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事實爭議較小的案件;標的較小的案件,法官通知雙方代理人到法庭進行庭前調解。三是發揮好代理人在庭審調解中的作用,在完成法庭調查和辯論后,代理人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通常能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在此基礎上,法官適時引導代理人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方案。四是開展好判前調解,在案件宣判前向代理人適度表明法院的基本觀點,由代理人加大說服工作的力度,爭取敗訴方當事人以判決結果為基礎,與對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五是注意利用好代理人之間以往的協作關系,在不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先讓雙方代理人形成共識,然后再由代理人分別做通本方當事人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