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子女爭遺產?上法庭 辯法、析理法院判?和為貴
作者:毛一民 從言 發布時間:2007-07-31 瀏覽次數:1521
被繼承人司某的原妻于2003年9月去世,后司某與原告相識,并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司某與原妻曾購買國庫券140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繼承法》和《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原告作為被繼承人司某的后妻和兩被告作為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平等的繼承權利。遺產中住房一套,被繼承人生前有自書遺囑,應按遺囑由兩被告繼承。國庫券140000元購買于司某原妻在世時,系司某與原妻的共同財產,司某的合法財產部分占其2/3,原告按法定繼承份額應為2/9,即31111.11元。家俱等財物遺產和夫妻共同財產酌情分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尚未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