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7227820分許,被告馮雷駕駛拖拉機變型運輸車將李敬專駕駛的三輪摩托車刮倒,造成李敬專死亡。李敬專的配偶、子女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李敬專的叔叔李某同時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被撫養人生活費2萬余元。

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本案原告李某系李敬專的叔叔,不屬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的范圍,李敬專與李某之間不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故李某要求被告賠償其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不能予以支持。遂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