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隨著訴訟費的大幅降低,原本由行政機關和社會團體先行解決的糾紛大量進入法院。針對這一情況,維揚法院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動員社會力量,拓寬糾紛解決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矛盾處理機制,以緩解審判壓力。

一是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采取非訴方式解決糾紛。立案庭在案件審查過程中,通過立案指導讓當事人知曉,如果從時間成本、金錢成本、風險成本看,訴訟并不總是最佳的糾紛解決途徑,并幫助其分析糾紛的性質、糾紛解決可供選擇的途徑、各解決途徑特點及效果比較、訴訟的風險等,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采取仲裁、行政裁決等更為方便、快捷的糾紛解決方式。同時,積極與其他糾紛解決機構取得聯系,使一部分可能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得到更為迅速快捷、妥善的處理,實現案件的合理分流。

二是建立訴前調解和速裁機制。立案過程中對案件進行甄別分類,盡量通過非裁決方式或速裁方式解決糾紛,避免所有案件一成不變的通過復雜的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起訴到法院后,立案庭的法官并不急于立案,對矛盾案件相對緩和的案件,通過打電話、當面談話等方式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力爭將矛盾化解在起訴之前。同時,建立速裁機制,對民間借貸、借款合同、婚姻家庭糾紛等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簡易民商事案件進行速裁。速裁法官在案件審理中,先行調解,如調解不成,由該法官直接作出裁判,防止調裁分離而造成的審判資源的浪費。

三是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積極作用。有針對性地建立了“首席調解聯絡員”制度,建立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并進互動的糾紛解決機制。同時,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處糾紛,維護社會和諧中的作用。對起訴到法院鄰里糾紛和家庭糾紛案件,首先委托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對那些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處理卻沒有得到解決的糾紛,有的放矢地邀請人民調解員參加,實現法院訴訟與人民調解制度的有機銜接。

四是充分發揮消協、婦聯、工會等社會團體的調解功能。主動吸收社會力量參與糾紛解決,充分挖掘和利用社會資源,與消費者協會、婦聯、工會等社會團體建立長期、穩定的委托調解和協助調解機制。對起訴到法院的消費者維權糾紛、離婚糾紛和勞動爭議糾紛,先行委托消費者協會、婦聯、工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開庭審理,從而確保有限的司法資源能得到科學合理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