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立案調解制度
作者:朱巖琴 發布時間:2007-07-24 瀏覽次數:1784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作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決策。 為更好地適應新形勢和新任務的要求,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化解矛盾、定紛止爭,促進社會和諧的職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專門下發了《關于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對立案調解工作進行了強調,該意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案階段的調解制度。立案后并經當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階段對案件進行調解。對于案情復雜并且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或者找不到當事人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審判庭審理。立案階段的調解應當堅持以效率、快捷為原則,避免案件在立案階段積壓。適用簡易程序的一審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立案后10日;適用普通程序的一審案件,立案階段調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日。”
筆者在立案庭工作,對立案調解制度持雙手贊成態度。因為此項制度不僅增強了人民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而且還節約了訴訟資源,提高了司法效率。特別是立案調解能有效地減少上訴、上訪案件,保障法院各項工作良性循環。但筆者認為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引起重視和加以解決。
一、法院內部對立案調解的認識不一致。有人認為:把一些比較簡單的民商事案件消化在立案調解階段,會導致業務庭的訴訟調解率降低,而且調解不成功會影響到案件的審限期限,立案調解是新的立審不分。還有人認為立案調解會增加立案庭的工作量,勢必影響到庭里其他工作的開展,吃力不討好。上述認識的存在,會不同程度的影響了立案調解工作的主動開展。因此筆者建議法院內部一定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要按照最高法院黨組和肖揚院長大力強化訴訟調解的要求,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深刻理解立案調解的積極作用,全面發揮調解職能,及早化解訴訟矛盾,整體提高審判效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立案庭人員的業務素質還有待提高。立案庭人員掌握的多是立案審查、管轄權異議方面的實務,對涉及業務部門的法律,特別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規的學習要求不是太高,這就會導致對一些新類型糾紛的案件 ,不能很好的分析認定,從而影響立案調解率的提高。建議法院對立案人員組織定期學習培訓制度,以提高立案法官的整體素質,提高立案調解率。
三、立案庭人員力量須進一步配備加強。立案庭是法院的窗口部門,承擔繁重的立案審查任務,特別是新的訴訟收費辦法出臺以后,訴訟成本的降低,導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僅如此,立案庭還是信訪職能部門,每年還要處理大量的涉訴信訪案件。要把立案調解工作做好做實,法院在立案部門應當配備一定的專職人員,全身心地投入調解工作,而不應由立案或信訪人員兼職,以防顧此失彼,影響其他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對適用立案調解的范圍應當有比較具體的規定。在實踐操作中,交由立案調解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案情簡單,權利義務明確,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涉及的范圍主要是婚姻家庭和繼承糾紛案件、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案件、訴訟標的額較小和事實清楚的債務糾紛等案件。對一些復雜的案件即使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也由審判庭解決,以防止在立案環節拖延審限 。
目前此項工作尚未全面開展,僅在部分法院試點。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應該看到立案調解工作在化解民商事糾紛方面的作用,應當對立案調解工作給予足夠的重視,對立案調解進行科學構建,以"案結事了、定紛止爭、勝敗皆明"作為調解工作的總目標,積極探索快捷靈活的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以達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