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合伙伐樹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判決被告張某、王某、李某補償受害人栗某的損失4萬余元。

20061029,原、被告4人共同去山東省蒼山縣南橋鎮新村購樹,約定共同出資買樹并砍伐,贏利平均分配。4人將繩索拴在樹干上端后由原告爬到樹上端負責砍掉樹枝,原告在截取樹的上半端時,不慎從樹上掉下摔傷。原告隨即被送往山東省蒼山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當日轉入徐州市第四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T12骨折伴脊髓完全性損傷,雙足跟骨骨折,經法醫鑒定為二級傷殘。原告支出醫療費4473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4人系合伙關系,原告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從事合伙事務的活動中不慎受到身體傷害,雖然張某、王某、李某三人并無過錯,但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7條的規定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