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始終堅持貫徹“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案結事了”的民事審判原則,準確把握調判界限,及時做好調判的轉換工作。為了防止以調代判、久調不決現象的發生,該院要求民事審判包括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的案件審理認真規范調判關系。

規范調判關系規定,一是要“五必調”,即當事人雙方愿意和解的案件、傳統類型及非財產案件、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法庭認為調解結案社會效果更好的案件,必須要進行調解。

二是“六必判”,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堅持判決的案件、雙方當事人意見差距懸殊的案件、達成協議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又反悔的案件、通過審理查明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非法目的而請求調解的的案件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設置障礙、干擾調解的案件以及法律規定應當以判決形式結案的案件,都必須要通過判決的形式結案。

三是“三強調”,即在開庭的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要強調進行調解。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在開庭時要徑行進行調解;法庭調查結束后,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應當及時主持調解;法庭辯論結束、判決宣告前能夠調解的,要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是“兩不準”,要把訴訟調解工作貫穿到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但要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有關審限的規定,不準以調解為由延長審限,防止審而不結;不準違反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尤其要堅決杜絕強行調解和硬性調解現象的發生,力爭案結事了,全面樹立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