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79,賈汪法院調結了一起因精神病人故意殺人而引起的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今年412日,安徽省靈璧縣人馬壯潛入賈汪區賈汪鎮閆村張士愛家中,手持菜刀殘忍地將已退休在家的張士愛砍死。當日上午馬壯被警方擒獲。有關馬壯殺害張士愛的事實,2007414的《揚子晚報》、《都市晨報》等多家媒體均作了比較詳細的報道,社會反響很大。

514,徐州市公安局賈汪分局聘請有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馬壯進行了精神疾病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馬壯患有精神分裂癥,作案時為發作期,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于516決定撤銷案件。

521,受害人張士愛的妻子呂桂珍和子女張偉、張鋒、張萍以馬壯及馬壯的父母馬仁德、張彩英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原告訴稱,馬壯犯罪時系精神病人無刑事刑事責任能力,作為馬壯的監護人馬仁德、張彩英未盡到監護職責,應對馬壯的行為負責,原告的各項損失為34萬余元,考慮到被告的賠償能力,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17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雖然是因馬壯涉嫌故意殺人而引起的,但是其刑事案件在公安機關已撤銷案件,刑事案件已經結束,因此不存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問題,應當適用人身損害賠償有關的法律規定。公民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馬仁德、張彩英賠償原告死亡賠償費、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17余萬元合情合理合法。

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爭議較大,原告情緒激動。經過法官多次做工作,被告及其父母認識到其行為給原告造成的巨大的損失,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量作出賠償。原告從被告的家庭生活情況分析中,也調整了賠償要求,放棄了要求被告巨額賠償的訴訟請求,只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5萬元。79,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在協議上簽字,并付清了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