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分析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胥蘇江 丁惠 發布時間:2007-07-09 瀏覽次數:1695
近年來,隨著我國保險業的迅速發展,保險合同糾紛大量涌現。以東臺法院為例,2004年受理此類案件6件, 2005年為9件,2006年達15件,2007年上半年已受理13件,案件數量呈逐年增長趨勢。
一、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
1、類型較為集中。主要集中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中的車輛保險合同糾紛。2004?2006年審結的30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人壽保險合同糾紛6件,財產保險合同糾紛24件,其中19件為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占保險合同糾紛的63%;2007年已受理的13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有8件為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糾紛,占保險合同糾紛的61%。
2、調解撤訴率較低。2004?2006年結案30件中,僅有14件調解撤訴結案,占46.7%;2007年結案12件中,也只有4件是以調解結案的,占結案總數的38.9%。
3、保險公司敗訴率高。2004?2006年判決結案的16件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保險公司均敗訴,占100%;2007年判決結案的8件案件,保險公司也均以敗訴告終。
二、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呈現上述特點的原因
1、保險公司拒絕或拖延理賠導致保險案件增多。機動車輛實施強制責任險后,保險公司應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有些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已經實際賠償了受害方損失而向其主張理賠時,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理賠。
2、相關立法不夠完善。在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大于保險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已承擔的責任金額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其差額,或者責任險已經賠償,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再向保險公司主張意外傷害保險時,是否應該支持被保險人的請求,由于立法不完善及司法實踐中認識不同,法院對此只能依據現行法律作出處理,從而導致受保險人又可再次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應給付的保險金。
3、保險公司授權經營模式導致調解難度增大。保險公司通常采用上下級的理賠方式,下級保險公司對保險賠償款要做好賠案后呈報給上級保險公司審批。如果在保險合同訴訟中接受調解,下級保險公司不僅要獲得上級保險公司的授權,而且具體參與訴訟人還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風險。因此下級保險公司權衡利弊,干脆拒絕調解而由法院逕行判決,依照法院的生效判決書直接做賠案并向上級保險公司報批即可,承辦人也無需承擔責任。
4、保險公司操作不規范導致敗訴可能性加大。保險公司內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謹,對保險代理人的違規行為缺乏合理有效的監督和控制。同時,有些業務員以模糊性、欺詐性描述誘導客戶購買保險后,在理賠中卻不積極甚至不合理拒絕賠償,為保險合同糾紛敗訴埋下隱患。
三、對策和建議
1、完善保險立法和司法解釋。近年來,《保險法》存在的缺陷已不能適應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尤其在保險合同部分的弊端更是不容忽視。應對《保險法》的某些規定作出適當的修訂或調整,或出臺與《保險法》相配套的司法解釋來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的說明。通過完善保險立法和司法解釋,將保險納入規范化和法制化的良性軌道,促進保險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
2、改善保險公司承保和理賠服務。一是嚴格履行承保程序和手續,理順和完善簽發保險單的程序和建立承保的內部手續制度,嚴格審查投保單,注重保前實地調查及風險評估。二是改進保險理賠服務, 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其文化、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建立專業知識過硬的理賠隊伍,提高保險理賠時效,提供人性化服務,以減少和化解保險糾紛。
3、鼓勵上級保險公司下放權力。為避免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長,判決上訴率高,訴訟成本增大的不良后果,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應積極以調解方式處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因此,要鼓勵上級保險公司下放權力至下級保險公司,這樣才更有利于調解工作的順利開展,保障保險業的正常、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