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權利制約權力?村官反腐敗對策研究
作者:韓濤 發布時間:2007-07-04 瀏覽次數:2298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期,我國是世界上較為清廉的國家之一,但也就是從那時起,我國進入了向市場經濟、向現代化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在這一時期,由于人們社會價值觀念的變化,相關制度的不完善甚至缺失,加上巨大利益的誘惑,失去制約的權力變成了為一己謀利的工具,腐敗現象已在我國迅速地滋生并蔓延開來。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雖然始終在堅持不懈地進行著反腐敗的斗爭,但是,今天社會中的腐敗現象依然十分嚴重和普遍,已經成為關系著我黨生死存亡的大問題,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已成為我黨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
權力導致腐敗,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這正如卡洛斯?艾伯特?羅贊斯基所說:“腐敗是一種所有社會都出現的癥狀,它既可見于最龐大的上層建筑,也可在最微小的團體中找到痕跡。”權力與腐敗,猶如月光下人與其影子,凡權力所在之處,腐敗必定形影不離。在當今我國,腐敗不僅頻繁見諸于位高權重的高官之間,似乎就連在似官非官的村“官”中也已根深蒂固。較之于高官腐敗,村官腐敗所帶來的危害卻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因為它所直接侵害的是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廣大農民群眾的權利和感情,如不及時對村官腐敗加以有效治理,當廣大農民群眾的權利被侵犯到其感情再也難以容忍的時候,必將帶來社會的動蕩,其后果難以預料。
對權力加以制約是反腐敗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手段,治理村官腐敗,也要對其權力加以制約。本文即從探尋村官腐敗產生的原因出發,繼而分析以村民權利制約村官權力作為村官反腐敗手段的必要性,最后闡述為權利而斗爭對于權利人自身、對于反腐敗的重要性,以期培育農民群眾的法感情及法意識,借以彰顯權利制約權力、防止腐敗所具有的強大功能。
一、權力缺乏制約是村官腐敗的主要原因。
權力(指公共權力)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關于權力的含義,學術界雖存在不同的認識,但絕大多數學者都承認,權力是一種影響他人的能力。相較于權利來說,權力要更為現實、更為強大、更為堅韌、更具誘惑力,因此,“權力運行的效應是雙重的,它既會對社會帶來利益,也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它既可能維護和保障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可能侵犯人民的權利和自由以至于制造奴役和恐怖。”
權力是一種可交換的社會資源,權力最基本的特征是不平等性和可交換性。權力的可交換性,是指權力作為一種外在型的能力,其可在一定的條件下中,通過權力主體的更換而發生轉換。權力主體所擁有的權力,是外在于自己的利益,當他履行相應公共職務時,他就有權力,當他離開這一職務時,則會喪失權力。“有權不用,過期作廢”,權力的可交換性容易導致權力的異化,而權力異化之所以能夠產生,又與權力主體把自己所掌握的權力作為“商品”用以交換私利相聯系,即“權力和金錢的交易”。因此可以說,權力的可交換性奠定了“權錢交易”的基礎,而“權錢交易”則必然導致權力腐敗。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不僅是一種理論,而且是一種經驗。權力在一定條件下會發生異化,這是由權力自身的特征所決定的。但腐敗現象之所以在我國當前能夠擴散,關鍵仍在于缺乏一個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沒有界限和不受制約的權力,產生腐敗的危險也最大。“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組織。”第三條規定:“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根據以上規定以及我國《憲法》、《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村主任、村支部書記并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序列,其所掌握的權力雖不屬于國家權力(有國家授權的除外),但仍屬于一種公共權力,該權力來源于村民,即由村民通過民主選舉的形式所賦予的。
村官所掌握的權力為一種公共權力,如上所述,當然也具有可交換性的特征,容易滋生腐敗,因此必須對其加以制約。但在我國,由于村民委員會是一種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依靠村民們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但由于我國農村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仍很落后,農民的民主權利意識還很淡薄,農民護權能力的低下?權利受到侵害后無能為力、不知道該怎么辦的現實狀況,很難形成對村官權力的有效制約,村官腐敗現象的發生也就在所難免。
二、村官反腐敗,必須以村民權利制約村官權力。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我黨采取了多種多樣的反腐敗策略及方法。毛澤東時代,為了防止腐敗現象的滋生和蔓延,采取了權力主體的不斷更換和動員群眾參與更換權力主體的活動之中,甚至不惜采用政治運動,包括“文化大革命式”的政治運動。黨的十四大以來,我國的反腐敗斗爭經歷了從標本兼治、側重遏制到標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轉變。黨的十六大審時度勢,在總結以往成績和經驗的基礎上,適時提出了反腐敗斗爭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要求,并且提出要加強教育,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強化監督,創新體制,把反腐敗寓于各項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中,從源頭上預防和解決腐敗問題。
歷史的經驗證明,無論采取何種反腐敗策略,權力制約始終是反腐敗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手段,這就要求必須按照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要求,積極進行理論創新和體制創新,建立起能夠適應時代要求的有效約束權力、預防腐敗的真正管用的反腐敗監督機制。實踐中對機力的制約機制是多種多樣的,主要包括:權力之間的制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各種權力之間的分立和制衡;權利制約權力?把權力分散或分解為權利,使盡可能多的權力權利化;以責任制約權力?以責任的收縮性、被動性、給付性對權力的擴張性、主動性、利得性的制約與抗衡。而權利制約在所有制約機制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
治理村官腐敗問題,除了采取對村官權力加以國家權力的監督、以輿論為主導的社會監督、責任約束等制約機制外,最重要的就是要以村民權利制約村官權力,村官權力必須受到村民權利的制約。這是因為:
1、以村民權利制約村官權力,這是“以人為本”的要求。“以人為本”,即一切從人出發,以人為中心,把人作為觀念、行為和制度的主體,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嚴、幸福和全面發展,應當成為個人、群體、社會和政府的終極關懷。權利是人的自由、人格的具體化、客觀化的表現,對權利的侵害也就是對人的人格和自由的侵害。在長達數千年的中國歷史上,農民從來不被當作真正的人,他們只不過是被驅使的奴隸。新中國成立后,農民翻身成了國家的主人,而且是村自治組織的主人,農民必須掌握制約村官權力的權利,以保護自己免遭其侵害。同時,農民群眾是村官腐敗的直接受害者,他們對腐敗危害的感受最直接,反腐敗的愿望最強烈;他們又是反腐敗的直接受益者,他們參與反腐敗的積極性也最高。所以說,廣大農民群眾參與到反腐敗的斗爭中,是村官反腐敗工作的生命力所在,農民群眾的支持和參與是反腐敗的力量源泉。
2、以村民權利制約村官權力,這是“權利本位”的要求。在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發達的現代社會,法是以權利為本位而非以權力為本位的。權利本位不否認權力的存在,所否認、否定的是權力“任性”,因而,與權利本位相呼應的必然是權力制約。在我國,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權利的主體。因此,在權利本位范式中,權力來源于權利,權力服務于權利,權力應以權利為界限,權力必須由權利制約。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的規定,村官是由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村官的權力來源于村民的權利,因此,村官權力應服務于村民權利,應以村民權利為界限,必須由村民權利制約。
3、以村民權利制約村官權力,這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公民的民主權利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價值目標之一,首重權利、制約權力是法治國家的基本特征。以村民權昨制約村官權力,廣大農民群眾必須去主張權利、維護權利、實現權利,這是法治和法治國家的強大推動力;對權利的無知、護權意識和護權能力的低下?不知道權利為何物,不知道權利有多少,不知道權利的內容和界限,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怎么辦,卻正是實現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最大障礙。
三、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反腐敗而斗爭。
世界上的一切權利都是經過斗爭得來的。一九四九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從此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從而真正地成為權利的主體,享有廣泛而真實的權利,這是中國人民經過長期艱苦卓絕的斗爭才得來的。為保衛來之不易的權利免遭腐敗權力的侵害,就必須要進行斗爭。
斗爭是權利的生命。我國憲法和法律雖然規定了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包括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自由、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但這些權利在實現的過程中總會受到來自腐敗權力的干擾。因此需要用斗爭去抵抗腐敗權力的干擾,需要用斗爭去使紙上的權利變成活的、具有生命的權利。
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不管是國民的權利,還是個人的權利,大凡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都準備著去主張權利。主張權利是人格精神上的生存條件,是人格本身的精神上的自我保護。為權利而斗爭,權利人必須去主張權利。權利人的權利受到腐敗權力的侵害而不敢去主張權利(主要指訴訟),那么權利人所失去的并不僅僅是微不足取的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是喪失了其人格本身及其精神的生存條件。
為權利而斗爭,同時是權利人對社會的義務。反腐敗的目標,是要建立和諧的社會生活秩序,實現社會的有序發展,而達到這一目標的手段則是斗爭。權利人為抵抗腐敗權力的侵害而去主張權利,不僅履行了對自己的義務,同時也履行了對國家、社會的義務,維護了國家的法律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當權利人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時,他己不再是僅為一己的私利而斗爭,而同時是為法治國家、和諧社會的實現而斗爭。
當前,農民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雖然還很薄弱,但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尤其是農村社會面貌的日新月異,農民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已日益增強了起來。農民們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奔走呼號、出入法庭的現象表明,已有愈來愈多的農民兄弟認識到,要排除腐敗權力對權利的侵害,要真正享受到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必須進行斗爭。
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反腐敗而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