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貞觀大帝》看重塑禮治文明
作者:張劍 李猛 發布時間:2007-06-27 瀏覽次數:2929
前幾天在圖書館偶然發現
一
唐太宗前期,英名神武,虛心納諫,體恤民情,重用有才之人,使唐朝空前的強盛,而到了晚年,好大喜功,偏聽偏信,窮兵黷武,排擠重臣,安排身后事,使臣心渙散,民不聊生,這是典型人治的表現,十分形象地向世人展現了人治的弊端。
社會的發展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人治的輝煌要求英明圣主永遠英明,這顯然與人的自然本性相違背,是絕不可能的,也不現實。柏拉圖前期曾一直為了他的理想國而努力,最后不得不放棄這一信念,因為人的貪婪本性無法克服,只能限制,所以開始追求他的第二順位的選擇:法治國家。我國于1999年修憲時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了憲法,作為我們社會發展的指導方針,是非常正確和及時的,也是符合世界民主與文明發展趨勢的。
貞觀前期,制定了著名的貞觀律,奠定了唐律的基礎,其精髓也為后世所遵循。貞觀律的制定方針是“?岳裎?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將禮和法這兩種不同的統治手段結合運用,禮是唐律的指導思想,作為用法的依據,法處處表現禮,維護禮的尊嚴和要求,以刑罰制裁違禮行為實行“一準乎禮”,以國家意志的形式確立禮的合法地位,不僅使禮成為一種人人必須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還使禮與法得到了統一,緊密結合于律中。通過禮法結合的模式進行的統治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經濟發展,民心穩定。這也讓我們看到禮在社會發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的一面。
二
貞觀大帝給我們留下了很多有益而又珍貴的經驗:其一,在政權鞏固的前提下,在物質文明生產的同時,必須加強禮治。人是社會的主體,人區別于其他動物的本質在于精神性。管理社會,必須管理人的精神,必須把人當做人去管理,而不能把人等同于普通的動物,這是最大的實事求是。而且,由于人沒有先天性的精神本質,其后天的本質只能靠文化而賦予,所以人的精神是可塑的。禮治是鑄塑人類精神的無形的雕塑刀。就一個國家而言,必須樹立民族精神,建立民族的精神府庫。其二,禮治是維系社會的軟索,其滲透力和制約力,其所起的作用,是法制無法替代的。它可以勸心,可以規行,可以形成文化基因,可以形成風俗習慣。歷史的經驗證明,以法經國、以禮緯邦、以財聚邦,是一切為政者必須兼用的舉措。其三,禮治必須借助于特定的形式和載體,使之具體化、生活化、形象化、利益化,并且要加大并強化的信息刺激力度、重復頻率和覆蓋密度。其四,在強調禮治的同時,高度重視法在管理國家、發展經濟中的重大作用。
在我國目前這個階段,各種文化相互沖突,主流文化在過去的一百年里處于一個被不斷認同和不斷否定的過程中,“打倒孔家店”全面批判傳統文化,給思想者的解放帶來了“民主”和“科學”兩面大旗。但在不斷進行自我否定的過程中失去了文化的主流因素,尤其是在改革開放以后,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各種實用主義和存在主義的哲學思想在社會上大行其道,原本維系我國幾千年的以人倫為核心的宗法體系土崩瓦解,社會失去了一個內部的約束機制。盡管黨和政府在思想政治教育和以法治國上花費了很大力氣,也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社會風氣依然沒有實現根本好轉。腐敗、貪污、殺人劫財、弒親等現象不斷出現,與理想的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相差甚遠。民眾出現信仰危機,共產主義非常美好,但距離太遠,在目前多種文化的沖擊下,人們逐漸失去判斷力,對未來的精神追求感到迷惘。所以政府應該在對唐律的禮加以有機的改造,并與共產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道德中的內容相結合的基礎上,形成適應當代實際需求的禮,塑造我們的民族精神。
三
要求現代人接受“禮治”的合理因素,重建“禮治”文明之前,我們首先要分析清楚以下兩個關系:
(一)禮與法的關系。禮與法是社會控制中的兩種不可或缺并相輔相成的必要規范,各自適用不同的領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以強制性的規范治國,而禮以非強制性的規范治國。禮從積極的角度規定了人們應該如何和不應該如何,啟發和涵養人們內在的理性自覺,不斷培育人們的道德之心,從而使人們的道德境界得到提升,人們的行為逐漸由禮的約束進為道德自覺,由他律轉化為自律。而法更側重于制裁功能,維護社會秩序靠的是硬性的約束,以國家的強制力量做后盾,制裁功能強,威懾作用大??梢姡Y與法各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用,不可偏廢。
(二)禮與道德教化的關系。禮在道德教化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二者又有所不同。一般來說,道德教化主要依賴的是仁、誠、敬、忠、恕等觀念,它的推行靠的是道德主體的自覺自愿,與他人無關,且只能由自我的良心督責,它只解決“為什么”的問題,而不解決“怎樣做”的問題。而禮則制定出了具體的行為規范,即一系列明確具體的條文規定,直接規定出了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人們的行為準則,告訴人們“怎樣做”,使人們有所遵循。它對人來說是一種非我的外在約束,不一定自覺自愿,可由良心自裁,也可責之公眾、督之輿論。但禮治的實現是以教化為主要途徑和手段的,而教化又必須通過具體的禮來實施,二者是一種互動的關系。
禮治是一種介于法與教化之間的不軟不硬的中性調節系統和約束機制,是前兩者所取代不了的。禮治的合理因素和價值在于:它提供了一系列不同于法制的行為規范,并通過對這些規范的自覺遵守,潛移默化地起到一種教化的作用,提高人們的道德品位和思想境界,使人們自覺地去維護社會秩序,主動地去營造良好的人際關系和社會風氣,從而形成一種良性循環,建立起一套有效防范不道德但又不犯法的社會現象的制約機制。
中華民族是禮儀之邦,我們有很好的傳統。如果我們在加強法治建設的同時,能夠借鑒傳統禮治思想的思路和基本精神,吸收其合理因素,使之成為一種社會機制,這對于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明素質,一定會有不可忽視的實際意義。
四
在現階段,我國在堅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下,應建立和完善新型的社會主義“禮教”系統,并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道德文明建設中加以突出,以保障社會穩定,塑造我們的民族精神。
第一,要建立起一種新型的“禮教”規范。社會主義國家新型的“禮教”規范與舊的“封建禮教”應該有本質的區別,應該依據共產主義的理想目標,建立起既尊崇符合自然屬性的人倫關系,又尊重人的個人修養的“禮教規范”,確立倫理關系的基礎地位。
第二,尊重人們之間人格的平等,在承認人倫秩序的基礎上,建立起人格平等的新型的“同志式”的關系,體現“和為貴”的思想。在主體地位的體現上,要克服舊式人倫關系中異化自我、失去自我的傾向,棄惡揚善。
第三,批判地繼承儒家“禮治”觀,吸收其有意義的東西為我所用,比如長幼有序、“講信修睦”、“尚辭讓、去爭奪”等等,高揚起人性的大旗,熱情的贊美作為宇宙之精華的人類,拋棄古代“禮治”觀中過分夸大的宗法等級制度和重禮輕法,重人輕法的思想。
第四,要以發展的眼光來構建新型的“禮教”規范。運用創新思維,根據社會發展的基本規律,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在繼承傳統的基礎上,吸收現代社會學研究成果,為發展了的社會服務,將人類規范在一定的行為體系之中。
法律作為“禮治”的保障,最根本的是尊重人、尊重最基本的人倫關系并以法的形式將它固定下來。法律條文的制訂要適當地考慮“禮治”的規范,體現“禮治”的精神,真正將“禮治”和“法治”結合起來,互為支撐,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發揮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