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是蘇州某機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小股東,由于懷疑公司的大股東隨意挪用公司資金,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帳簿等文件資料,卻均遭拒絕。李女士隨即將公司法庭,索要股東知情權。2007年6月20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此案,依法判決機械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李女士提供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供李女士告查閱、復制。
李女士訴稱,她是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鑒于公司被其大股東控制,該大股東隨意挪用公司資金等嚴重侵犯公司利益的情況,她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查閱會計帳簿等文件資料,并于2007年5月10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要求查閱并復制公司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但遭到公司的拒絕。因此她訴請法院判令公司讓其查閱并復制2006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查閱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公司會計帳簿。李女士同時向法院提交了書面申請書及郵寄憑證等材料,用于證明她已依法向公司提出了正式書面申請。
機械有限公司則辯稱,李女士陳述不實。李女士作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沒有拒絕。李女士要求查閱會計帳簿事先沒有向公司書面提出申請,公司沒有侵害李女士的知情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女士曾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查閱并復制被告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并查閱會計帳簿,但公司未能滿足其要求。其中在2007年4月20日李女士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當面遞交了書面申請書。 2007年5月10日,李女士又以公司大股東擅自挪用公司資金,該大股東又實際控制公司公章,致使公司資金緊張,帳目混亂,維護公司小股東利益為由,通過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公司郵寄書面申請書,要求查閱、復制相關材料。公司未作答復,也未向李女士提供相關資料。
法院認為,公司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享有知情權。李女士作為公司股東,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其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結合李女士提供的證據,足以認定李女士已向公司書面提出過查閱公司會計帳薄的申請,并說明了其查閱目的,公司未能滿足李女士的查閱要求,責任在于公司。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