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620,海門市人民法院對某保險公司訴邵某不當得利一案作出判決,被告邵某返還原告保險公司人民幣1500元。

20031月,邵某發生交通事故,因理賠事宜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經海門法院和南通中級法院的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邵某7700元。去年5月,邵某從保險公司實際領取到了9200元。嗣后,保險公司以工作失誤多支付了1500元為由,要求邵某返還。因雙方協商不成,保險公司遂起訴到法院要求邵某返還。

邵某承認從保險公司領到9200元,由于保險公司在她出事故后,未能按約履行理賠義務,多造成她3000多元的損失。經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公司同意另補償1500元。顧自己的1500元不是不當得利,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請。

被告未能提供該1506元是雙方協商結果的依據。

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為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發生糾紛,在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紛爭后,應以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進行理賠。被告邵某認為1500元是雙方事后協商結果的辯稱,無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法院不予采信。海門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