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法則雖由裁判者判斷和適用,并且與裁判者個人的生活閱歷、性格、情緒、習慣愛好、價值觀念、職業素養等主觀因素密切相關,但不等同于裁判者的生活閱歷、見識。如何區分裁判者個人的偏見與社會經驗法則。

 

試舉一例,《二刻拍案驚奇》記載了“朱熹斷墳地”案。說朱熹在福建崇安縣當知縣時,有一小民告狀說祖先墳地被某大姓奪占。朱熹精通風水,又知福建人迷信風水,豪門富戶常常見有好風水吉地,巧取豪奪,所以此類官司不少。朱熹接了狀子,便提審大姓。大姓說那是自家的墳墓,小民說原是祖上的墓。兩家爭個不歇,證人各站一邊,斷決不下,朱熹親往現場,看那墳地好風水。起了疑心:一定是小民先世埋著,大姓覺得好,便強占了。大姓說這是自家新造的墳,泥土工程全新,哪里有過舊墳?小民說上面是他家的新工程,底下的老土卻是自家的。朱熹叫拿來鋤頭鐵鍬,在墳前挖到松泥將盡的地方,是一塊青石頭,上面依稀有字:“某氏之墓。”旁邊刻著幾行小字,都是小民家里祖先的名字。

 

朱熹平生最恨的就是恃強凌弱,對大姓喝斥:“這明明是他家的舊墳,你強占了他的!石刻在此,有何可說?”于是,把墳地斷給了小民,把大姓判了個強占田土的罪名。小民這時只是磕頭,嘴里大喊:“青天在上!”

 

朱熹斷了此事,自以為鋤強扶弱做了大好事,十分得意。沒想到那位大姓覺得自己冤枉,便到上邊監司去告狀,仍發回崇安縣重審。朱熹更加氣惱,認為大姓刁悍抗拒,勒令大姓立即遷出棺柩,把那塊風水寶地給小民安葬祖先。

 

怎奈百姓中不少人都說小民欺詐,朱熹冤枉好人!朱熹聽后,十分不平,棄官不做,隱居當地的武夷山中。后來,朱熹有事經過其地,見林木茂盛,風水真好!小民一家該大發了。沒想到,老百姓卻說這家墳墓全是靠昧良心騙來的,并將情況細說了一遍。說得朱熹羞愧難當,悔之莫及:“我前日只當是奉公執法,怎知反被奸徒欺騙!”

 

原來小民詭詐,曉得朱熹執拗,專怪富豪大戶欺壓百姓,這本是一片好心,卻被他們看破算計好了。因為貪圖大姓的墳地風水好,就在青石刻字,偷埋在他墓里一段時間,然后再去告狀。大姓只說是自家新建的墳,誰知他在地下先做了個圈套!

 

作者凌濛初告誡我們,人要秉承公道,若存私心成見,就是朱熹這樣的大儒,也會犯錯誤,“世事莫有成心,成心專會認錯。任是大圣大賢,也要當著不著。”

 

筆者認為,裁判者判斷和運用經驗法則,始于職業敏感,終于合理論證。何謂始于職業敏感?裁判者對一方當事人超乎常人情感的舉止表示驚詫、對其巧言表示懷疑。布下羅網,令巧詐者“偷雞不著蝕把米”,凡為巧詐,必有缺漏,推核已至,奸欺自露。何謂終于合理論證?如“朱熹斷墳地”案中,朱熹在案件中進行如下推理:富戶豪門對小民巧取豪奪司空見慣,當地極重風水,訟爭墳地確為風水寶地,故大姓奪取小民祖墳的可能性很大。這種論斷就不能算是合理論證,因為從其審理的有限的爭墳地案看,這種概率較高,但畢竟“樣本”很有限,“經驗”重復的概率高低就難以估量,蓋然性過低,或只發生在某個人身上的事件,則不能作為經驗法則,此其一;其二,必須結合雙方辯論和其他證據加以補強,形成完成的邏輯論證鏈條。憑肉眼看,發現小民偽造的“刻字青石”邊的泥土是否為陳年舊土、是否有明顯挖掘過的痕跡、青石之新舊成色、刻字用刀之新舊有難度,但還是能找到一些較為明顯的紕漏,裁判者據此能夠形成合理懷疑,并可通過詢問專家、向老百姓調查等途徑獲取更為全面細致有力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