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如果搶劫的是非法物品,那么構不構成搶劫罪呢?筆者針對這個問題作一下分析:

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是:(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對于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這里所稱的“財物”是指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包括合法的與非法的物品。有司法解釋可供參考。198996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對陳良等人盜竊海洛因一案如何定罪處理的批復》中認為:“對陳良等人盜竊海洛因的行為,應同盜竊現金一并認定盜竊罪。盜竊海洛因的數額可參照販賣海洛因的定罪量刑標準酌情計算。”最高人民法院1997114頒布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明確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算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搶劫罪與盜竊罪同為侵犯財產罪,既然毒品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當然也能成為搶劫罪的犯罪對象。(二)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例如:齊某發現錢某販賣毒品利潤很高,心生妒忌,想趁機敲他一把。一天,齊某打電話給錢某謊稱要買毒品。見面后,齊某掏出匕首,逼迫錢某交出毒品。錢某只得乖乖地交出毒品。根據以上對搶劫罪構成要件的分析,搶劫毒品同樣構成犯罪。齊某用刀逼迫他人,搶劫毒品,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搶劫罪定罪。因為毒品本身也是財物,是一種特殊的財物,是一種“黑色”商品,具有經濟價值。法律禁止私人非法持有毒品,更不允許以搶劫犯罪手段去去占有。根據法律規定,違禁品應當沒收,歸國家所有。因此,搶劫毒品的行為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所有權。

綜上所述,搶劫非法物品也同樣構成搶劫罪。